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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学生摔下双杠受伤 学校疏于管理担责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张奎星
孩子在校园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9月,杨和在小学校园内玩耍,将身体悬挂在双杠上。同学余敏佳跑过来抱住杨和的双脚,杨和支撑不住,从双杠上掉落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杨和的父母带其辗转贺州、福州等地多个医院治疗,花费巨大。
杨和的父母要求余敏佳及其父母、学校赔偿未果,以杨和的名义将余敏佳及其父母、学校诉至富川县法院索赔。
余敏佳及其父母辩称,纠纷发生当日,余敏佳看到杨和在双杠上不敢下来,想给杨和一个支撑后抱其下来,不料杨和松手摔下导致受伤。余敏佳出于助人为乐的心态对杨和进行帮助,不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包括一直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中,且每日进行5次安全巡查登记。学校在杨和受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富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杨和的父母提供的案发视频看,可以认定杨和爬上双杠后,余敏佳上前抱住杨和的双脚,随后杨和掉落手臂受伤。因此,对杨和的受伤,余敏佳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虽然提供了班级安全教育记录和保安校园巡查记录,但是从当事人提供的视频中无法证实学校履行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且在杨和受伤后学校除了通知杨和家长外,没有采取相应施救措施,故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
杨和在使用双杠时没有注意安全,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富川县法院确定由杨和承担30%的责任,余敏佳承担3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
近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判决:余敏佳及其父母赔偿杨和2万余元;学校赔偿杨和2.6万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校园内安置健身器材是为了让学生适度运动、强身健体,但学生在使用时应规范使用,谨防在使用时嬉戏打闹,造成伤害。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直接主体,应该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肩负起教育、管理职责,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家长在日常相处中,应督促孩子在学校注意安全,与学校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