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以案说法
业务范围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法律论坛
企业位置
行政诉讼以下情况判撤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