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8-16  【转载】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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