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19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省、设区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供销合作事业各领域全过程。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基层供销合作社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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