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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