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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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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①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③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④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⑧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2.车辆无法自行移动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报警,由交通警察部门处理。


3.在四川省以外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


4.有条件时,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前,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5.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索赔单据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协议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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