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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起因饲养山羊引起的无偿委托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3-12-31 【转载】
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饲养山羊引起的无偿委托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何某在家中饲养了9只黑山羊,其中有8只母羊。因何某患病需住院治疗,何某便委托聂某代养黑山羊。代养半个月后,聂某打电话告知何某的黑山羊跑丢了,经报案,找回了5只黑山羊后,何某继续要求聂某为其代养。半个月后,何某的5只黑山羊又一次跑丢,最终仅找回了1只大黑山羊和2只小黑山羊(母羊所生),聂某将该三只羊送回何某。
对于未归还给何某的8只黑山羊,何某认为是被聂某私自转卖,且因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过代养工资,何某认为山羊是自己是有偿委托聂某代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聂某赔偿。聂某则认为,8只黑山羊是在放养过程中走失而非转卖,自己的羊也走失了许多,也遭受了损失,且自己一直未收到过代养工资,系无偿代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何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将黑山羊交由被告代养属实,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约定过代养工资,且代养期间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工资,法院由此认定双方之间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接受委托饲养黑山羊的同时应对羊只进行妥善看管,由于被告在放养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共导致属于原告的8只大黑山羊丢失,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结合被告代养时间,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金额为9000元。
法官说法:
无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不因受托人未取得利益而绝对免除其赔偿责任,在受托人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主观过错情形下,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作者: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