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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虚假债务要债 触犯刑律被追刑责

时间:2024-01-07  【转载】

韦某某与黄某某共谋捏造虚假债务,再由韦某某假装追偿债务向黄某某的父母索要钱款。韦某某还持虚假债务借条,起诉索债。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韦某某与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6年,韦某某以“投资”为由让黄某某出资,但黄某某手头没有钱。于是二人共谋由黄某某出具3张每张30万元共90万元的虚假债务借条给韦某某,通过假装追偿债务向黄某某的父母索要钱款用于“投资”。

2016年10月,韦某某持这3张借条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找到黄某某及黄某某的父母黄某泉、韦某文要求偿还债务。黄某泉、韦某文不置可否。

2017年3月,黄某某回到横县筹备婚礼。韦某某与黄某某共谋由韦某某假装扣留黄某某,骗取黄某某的父母钱款。

2017年3月12日,黄某某打电话给父亲黄某泉,称其被韦某某扣留在南宁市。后黄某泉、韦某文等人来到南宁市与韦某某商量,韦某某要求韦某文、黄某泉偿还20万元后才让黄某某离开。次日,黄某泉将5万元现金交给韦某某。3月17日,黄某泉又转账15万元到韦某某指定账户。

2019年4月23日,韦某某持前述虚假债务借条,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韦某某还让其姑姑韦某芝、韦某出具虚假情况说明,致使横县法院一审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某某需归还韦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

宾阳县法院认为,韦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韦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宾阳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黄某泉、韦某文的经济损失20万元。

韦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韦某某与黄某某共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韦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并指使韦某、韦某芝为其提供虚假证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且一、二审法院均认可韦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即意味着韦某某伙同黄某某以虚假借款合同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事实,由此可认定二人为诈骗罪。

韦某某伪造证据,虚构自身经济状况和出借能力,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其实质上并不存在诉权,其犯罪行为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公信力受损。人民法院对其犯罪行为的审理和判罚则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过程。因此,对该案涉及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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