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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拖拉机去卖 大义父母报案捉贼偷自家东西也犯法吗?
偷盗成性的儿子因手上没钱花,把自家的拖拉机偷偷卖掉。大义父母报案:即使是我儿子偷的,也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今年7月的一个午后,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廖某嫦发现自家院子里的拖拉机不见了。四处寻找并询问亲朋好友后,她确认拖拉机被盗,立即报警。警方初步调查发现,竟是她的二儿子廖某某所为。得知这一情况后,廖某嫦并不感到意外,她对警方表示:“请帮我找回车子,如果儿子犯了法,就让他接受法律制裁。”
不久,廖某某的父亲廖某礼从广东请假回家,正式向警方报案:“即使是我儿子偷的,也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个让父母伤心的廖某某并非初犯,自2019年以来,他因犯盗窃罪已先后被判刑3次。他没有稳定的收入,时常向母亲索要生活费,甚至偷拿家中粮食变卖换钱。
这次也不例外,刑满释放不久的廖某某手头拮据,便盯上了家中闲置的拖拉机。尽管他知道拖拉机是父亲花费1.7万元购买的,仍将拖拉机开到县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旧的人,很快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2023年9月,廖某某因偷盗拖拉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
在法庭上,廖某某提出:“我偷的这个东西是自己家的,应该有我的一份,这样也算盗窃吗?”
对于廖某某的疑惑,法官在庭上释法说理,并对廖某某进行庭审教育,希望他积极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公民。廖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争取改过自新。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系累犯,且前后罪名为同种罪名,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偷盗自己亲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盗窃就是盗窃,其性质不会因为盗窃者与被盗物品的所有人关系而改变,血缘关系不应成为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即便自己家的财物也不可以任性妄为,随意偷盗,更莫因一时邪念寒了家人的心。幸福生活是靠诚实劳动来获取的,法网终不漏,切勿乱伸手,伸手难回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