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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信丰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24-01-18 【转载】
2021年,郭某某与钟某侨(已被另案处理)约定以郭某某家中房子和工棚作为生产提炼麻黄碱的据点,郭某某除收取钟某侨的租金外,还协助钟某侨生产提炼麻黄碱,接收含麻药片以及运输麻黄碱。钟某某则在据点负责做饭、处理制毒废料、打扫收拾制毒工具等辅助工作。
2022年9月3日,郭某某、钟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在郭某某家中一楼房间内,搜查出疑似麻黄碱物品,对搜查出的疑似麻黄碱物品进行称重、取样,4袋疑似麻黄碱物品带皮共重88.84公斤,去皮净重87.66公斤,经鉴定,从部分样本中检出麻黄碱或伪麻黄碱成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认罪、坦白、系从犯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认罪、坦白、系从犯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的禁毒形势,信丰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毒品猛于虎,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