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智力障碍人群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01-22  【转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按期偿还?近日,渝北法院审结了一起某银行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6月,为借款需要,王某某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开通手机银行签约、自助设备转账等功能。王某某登录手机银行系统,使用“闪电贷”功能以借款人身份与银行签订《额度借款合同》,共计借款20万元。王某某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王某某母亲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确认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鉴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3年7月,该法院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王某某母亲认为,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同村远亲湛某某以王某某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通过王某某账户转入湛某某名下,王某某并未实际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应当无效,银行应当赔偿给王某某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发生时,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王某某在借款前在该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多年来一直正常履行合同。王某某母亲称该账户实际为王某某父亲使用,但无证据证明。其次,王某某会使用智能手机,办理本案借款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系其本人使用,且经过系统人脸识别为其本人办理借款。王某某母亲称王某某被湛某某哄骗,利用其手机进行借款,但王某某母亲举示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且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本案借款发生至今,王某某母亲虽坚称系湛某某哄骗王某某办理了案涉借款,但并未举示通过公安机关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其追讨款项的相关证据。再次,办理案涉借款时,王某某具有行动自由。案涉账户开通了手机银行签约等功能,但其母亲任由王某某使用智能手机并自由行动,与其所述王某某1-20都数不清楚、10以内加减法都做不出来的情形不符。最后,法院确认王某某目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当然推定其借款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银行与王某某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王某某依法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智力障碍也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智力障碍人群根据情况不同,或多或少的参与社会生活,为法院认定其具体的民事行为效力带来了难度。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才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经特别程序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何判断其在某时间具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未经特别程序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实施具体法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进行个案判断,但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举证负担和败诉风险,也加大了司法审查难度,可操作性不强。成年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通常无法直观判断。为保护其民事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且考虑到作为成年人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将对其本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规范设置法定程序,借助专业手段加以辨别和确认,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


因此,为保护智力障碍人群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防止其在日常生活中被别人诱骗、利用,承担不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监护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其日常使用身份证、银行卡、手机进行监管、保护,定期查看,保护好个人信息,以防止别人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贷款、赌博等非法行为。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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