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提供劳务时受伤,赔偿责任在谁?

时间:2024-03-24  【转载】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落下残疾,责任由谁承担?经济损失怎么赔偿?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承包方赔偿288184.72元、发包方赔偿48030.79元。

2022年9月,唐某(承包方)与福鼎某公司(发包方)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某承包该公司污水收集桶换桶工程。唐某雇佣陈某进行案涉工程换桶工作。同年10月,陈某在该公司做工时不慎被钢筋刺入腹腔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救治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唐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5万元。陈某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陈某在本起事件造成经济损失480307.87元,因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款未果,遂将唐某、福鼎某公司一并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唐某雇佣陈某至该公司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和实际受益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未尽到为陈某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长期从事类似作业,能够预见爬高作业存在安全风险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爬高而致事故发生,自身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福鼎某公司将案涉土建施工项目发包给唐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定作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作业,其将超过两米的收集桶更换工程发包给唐某,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具有高空作业资质并审查唐某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原因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陈某承担30%的责任,唐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而受伤,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主在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还应为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应尽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雇主和劳动者均应按照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活中,除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定责问题,还存在第三方的定责问题,如本案中,案涉劳务项目系雇主唐某从第三方公司承包或者承揽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供劳务受伤的责任分配,还应考察第三方公司是否存在选任过错等情况,若存在,第三方亦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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