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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 36 万

时间:2024-09-05  【转载】

在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 36 万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一方面,家属认为企业未配备头盔导致骑乘人在摔亡事故中头部受伤加重了损害后果,东莞大朗律师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在其他类似的交通场景中,头盔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头部受伤的风险。 然而,另一方面,法院也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共享电动车的使用性质:共享电动车通常被设计为短距离出行工具,其速度相对较低,与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相比,风险程度有所不同。而且目前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共享电动车必须配备头盔。 2. 骑乘人的过错:骑乘人醉酒后骑行,这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醉酒会导致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平衡能力下降,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骑乘人自身对其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3. 企业的责任范围:共享电动车企业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安全注意事项,包括不得醉酒骑行等。如果企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那么其责任相对较小。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大朗律师法院可能会判决共享电动车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家属所要求的 36 万元全额赔偿。 例如,在一些类似的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认为骑乘人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虽然在安全保障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但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企业。最终判决企业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但数额远低于家属的诉求。 总之,大朗律师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情况而异,法院会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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