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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时间:2024-09-05  【转载】

以下是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相关介绍: - **案件事实**:    - 2021 年至 2022 年 5 月,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大量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    - 其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东莞大朗律师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进行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    - 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例如,杨某鹏公司承接有偿删帖业务的报价在每人每次 1 块钱左右,兼职“刷手”每一条投诉举报的价格通常是几毛钱。    - 杨某鹏名下的公司还专门开发了各司其职的平台,分别是客户需求平台以及接单平台。在接到客户需求后,会在接单平台发布相应任务,兼职“刷手”领取任务后根据要求进行操作,客户也可购买“金 v”(有较多粉丝量和较高知名度的人)的直发服务。    - 经统计,杨某鹏等“养号”数量 1200 余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 24 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 896 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删帖任务 1200 余条,任务金额合计 19 万余元。 - **检察机关观点及诉求**:    - 滨江区检察院认为,杨某鹏等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等规定,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杨某鹏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在公告期内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于 4 月 17 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鹏等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 100 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法院判决**:    - 7 月 4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 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 1200 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 100 万元。 - **案件意义**:    - 该案为全国首例针对“网络水军”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进行了有益探索,丰富了司法治理“网络水军”的手段。    - 以往针对“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审理判决,除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在侵权方面因存在取证难、证明侵害因果关系难等问题,很难立案。而此案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明确了“网络水军”行为的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对维护网络生态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大朗律师同时,此案也对相关从业企业和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提升法律意识,强化道德约束,拒绝流量造假,对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以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构建真实、可信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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