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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时间:2024-09-05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 9 号)**: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东莞大朗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 10 号)**:    -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大朗律师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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