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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转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 **引导“共债共签”,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东莞大朗律师《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 此外,《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所负的债务”,不应狭义理解为借贷之债,还应当包括其他合同之债。只要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合同之债,均应由做出意思表示的各主体按约负担。 - **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 2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大朗律师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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