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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副驾没开车,也可能因酒驾获刑
即使副驾没开车,也可能因酒驾获刑,通常是因为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东莞大朗律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 **“帮助型”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却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例如,甲明知乙饮酒后,还将自己的车交给乙驾驶,甲虽未开车,但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 **“教唆型”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比如,丙明知丁饮酒,还以各种方式强迫丁开车上路,丙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 **“劝酒型”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像戊知道己要开车回家,还不停劝酒,导致己酒后驾车,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 **“合驾型”共犯**: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 **“不作为型”共犯**: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例如,庚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明知辛饮酒后要开车,却不加以阻止,庚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及分析: - 在2019年6月21日山东单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郭某与朋友张某等人聚餐喝酒,张某接到电话需到县城另一地方,便要求郭某开车相送,郭某本不愿酒后开车,但张某以“离得不远、没有交警查车”为由持续劝说,郭某推脱不掉最终开车上路被查。郭某因醉驾被判刑,同时张某明知郭某饮酒仍唆使其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教唆型”共犯。 - 在2019年4月13日浙江温州市瑞安市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巢某等人聚餐饮酒,凌晨离开时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李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最终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巢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巢某的行为属于“帮助型”共犯,她为李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车辆。 总之,即使自己未开车,但如果有上述相关行为,导致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提醒人们不仅自己要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朗律师还要避免实施可能促使他人酒后驾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