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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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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多长时间

时间:2024-09-05  【转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东莞大朗律师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离婚冷静期包含两个“30天”。第一个30天是指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在此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个30天是指在第一个30天“冷静期”届满后,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大朗律师在此期间如有一方未申请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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