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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发发[20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12月起施行。 2000 年 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45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条 刑法规定犯罪“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作出判决。
第三条 犯罪分子犯数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并处罚金。
第四条 犯罪较轻,一次罚款不再危害社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处以一次罚款: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由判决确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确实难以支付”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所承担的正当债务”,是指
第八条 罚款、处罚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财产刑的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无法定减免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缴纳罚款。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关于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罪、罚金罪“可以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还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罪、罚金罪“可以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依法判处罚款。美好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数额的,罚款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款,但是罚款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五百元。
第三条 犯罪分子犯数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处罚金,并将罚金数额相加确定合计数额。
数罪并依法并处罚款、没收财产处罚的,应当合并执行;构成犯罪的,应当并处执行。但同时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东莞大朗律师,仅判处没收财产。
第四条 犯罪较轻,一次罚款不再危害社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处以一次罚款:
(1) 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立功的;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
(四)准备、暂缓或者未遂犯罪的;
(五)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六)退还全部赃物,并有悔罪表现;
(七)其他依法可以处以罚款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间”,由判决书中确定; “判决指定的期间”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最多为三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大朗镇律师,“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给付确实困难”,主要是指因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犯罪人因患重病、残疾等原因丧失财产无法工作,或者需要犯罪人赡养的近亲属患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等,且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
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酌情减免”的理由的,犯罪分子本人、其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款。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合法债务”,是指判决生效前犯罪分子对他人所负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 罚款、罚款的数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物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犯罪。
第十一条 自判决期限届满后第二天起,没有法定减免的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罚款。
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查封、冻结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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