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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昔日私募大佬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前私募大亨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审持续引发关注。
9月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SH)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提起的诉讼。 《南京市中级法院》)。根据大达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四名自然人投资者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票负责操纵证券市场。对该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人徐翔、徐长江赔偿损失共计110.2万元;文峰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表示,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成为证券违法行为的被告或赔偿对象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从未见过因操纵证券市场而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被定性为操纵证券市场并需承担后果的情况。上海浩信(北京)大朗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兵向澎湃新闻解释,四名投资者起诉前私募大亨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为何会引发连带责任判决?责任纠纷引起业内人士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仅是证券市场操纵案件中首例上市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徐翔、徐某涉嫌操纵市场系列案件中的首例民事索赔案件。长江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受理该案,并将于2022年3月和2024年5月审理该案。该案审理时间跨度三年多,案情高度复杂。澎湃新闻注意到,南京中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存在四项重大争议,包括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是否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投资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涉案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涉案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期限;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
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投资者所称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翔、徐长江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处罚已于2017年作出;在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处罚中,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投资者所主张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问题备受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文峰股份一审辩称,公司主观上没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经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确认。人们。文峰股份表示,“公司作为操纵对象,也是受害者,不应该被列为被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写道,文峰股份应对涉案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文峰股份按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长江的授意,利用公司名义,择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布股权转让、“高额转让”等有利信息。其行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徐翔、徐长江通过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实现非法获利的重要因素。其次,文峰股份受徐长江控制、怂恿,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就发布利好消息。其内控体系失灵导致在徐翔、徐长江要求的时间发布利好消息,对其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对涉案证券交易市场的操纵行为也有过错。
同时,上述法院的判决也承认了文峰的“被害人”身份。判决书中提到东莞大朗律师,徐翔控制账户群持续交易文峰股份,徐长江滥用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身份控制文峰股份发布信息。两人均获取了巨额利润,其行为损害了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因此,徐翔、徐长江应为本案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最终责任人。文峰股份实际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对此,文峰股份代理人、江苏宜城大朗镇律师事务所大朗镇律师陈阳、黄震表示,股权转让、高额转让及内控制度缺失等不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年修订)操纵证券市场,文峰股份受徐长江控制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就发布利好消息,表明文峰股份未参与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民事侵权的认定是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证明过错的前提是行为成立。”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与法学院教授郑宇告诉澎湃新闻,文峰股份是否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应该放在市值管理的背景下看待。 “过去十年,在市值管理的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都建立了市值管理体系。如果文峰股份授权董事长徐长江在市值管理过程中与徐翔合作,就会有市值管理即使发布的相关消息属实,也会自觉影响市场股价,这种行为可能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操纵对象。不过,郑宇进一步强调,在判决书中的信息中,原告声称上市公司配合,但没有详细说明论据或信息披露,仅是董事长同意的市值管理行为。能够证明其不具备市值管理意识的,则该上市公司不构成信息操纵合谋。
“本案最大的担忧是,在对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中,并未认定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罪。 “市场存在断层,需要对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朗镇律师赵兵告诉澎湃新闻。从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来看,刑事判决书中,徐翔、徐长江均犯有文峰股份仅实施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违法行为。
“本案起因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纠纷。操纵证券市场在刑事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在行政法上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但在民事方面,不能认为文峰股份存在内部控制缺失,就认为文峰股份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就是说,首先要判断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进一步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秉达.龙振律师补充道。
赵兵还表示,徐长江是文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上市公司对徐长江是被动的。在徐长江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过程中,文峰股份必然是其操纵市场的手段或工具。在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大朗镇律师,文峰股份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此外,浙江京恒大浪镇律师事务所金融纠纷解决法律部主任李崇拓向澎湃新闻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的案件较少。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文件显示,从判例中可以看出,市场上尚无相关判例裁定上市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承担侵权责任。
“曾有投资者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了投资者的相关诉讼请求。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东莞市中科众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邵军、上海阿波罗机械有限公司等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中,在该案中,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操纵者为被告人邵军等案外人。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波罗公司有任何参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或意图,也没有证据证明阿波罗公司的个人行为实际控制人相当于企业行为。”李崇拓表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承担责任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北京海润天瑞大朗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王晓东向澎湃新闻记者分析,少数实际案例中,对于控制人或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时应考虑赔偿。 “现在,无论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责任,从赔偿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一般都是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即使上市公司法人内部控制不完善,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
目前徐翔和徐长江的偿付能力尚不清楚。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7年1月,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据徐翔妻子莹莹个人微博显示,徐翔被处罚现金110亿元,同时约210亿元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此外,据华夏时报2018年报道,2017年4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市场罪判处徐长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亿元,徐长江违法所得251亿元,将依法上缴国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明确,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7亿元。据了解,涉及徐长江的两起违法所得,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提取的。
对于徐翔、徐长江的刑事罚款和没收能否作为投资者民事赔偿,大朗镇律师赵兵表示,首先要确定是否已经用尽一切手段证明徐翔、徐长江的行为是违法的。徐长江无赔偿能力;其次,2022年7月29日,《关于优先使用证券违法者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前提是,违法行为人违反证券法,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要承担罚款、没收的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没收财产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返还因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款、没收款。并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前提是违法行为责任人违反了证券法的行政行为,这与刑事案件中的罚款、没收不同,目前刑事案件中没有相关规定。”
有受访者提到了“仙岩案”的判决结果。据“中国证券行情投资教育基地”2023年10月官方发布的典型保险案例披露,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仙岩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应保留了咸盐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优先用于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行情投资教育基地”在文中表示,该案一审判决未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万元以上。目前,保全缴纳已完成,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其还表示,“本案成功落实了《证券法》的规定,是全国首例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
对于徐翔、徐长江的刑事罚款和没收是否可以用于赔偿投资者的话题,王晓东提到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他说,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且财产不足以足额缴纳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首先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220条还规定,违反《证券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缴纳罚款、罚金和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用刑事罚金、没收来补偿投资者,受到刑法和证券法规则的支持。
王晓东表示,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如《民法典》、《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垄断法》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冲突时,适用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冲突时,还应当遵循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2022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先使用证券违法者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人缴纳罚款和没收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缴纳的罚款、没收的款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证券违法领域,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冲突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得到了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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