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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星教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

时间:2024-10-18 20: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您好,湖南天行教育团队为您解答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让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还包括来自社会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整个审判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当公众了解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就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真正被公众所接受。在司法权威尚未确立、司法审判频频受到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于我们来说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普通民众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法官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标准、法官的行为规范以及诉讼程序如何运作。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工作不可能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法院的判决不可能受到全体或者大多数人民的欢迎。法院难免会做出“不得人心”的判决。如果这种“不得人心”的决定是由法官一人做出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他很容易成为公众“批评”的对象。而如果由人民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陪审员介入审判并做出同样的判决,法官就不会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因此东莞大朗律师,陪审员可以消除或消除对判决的一些批评。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使法院能够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审判、办案等一系列工作,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广泛而透明的执法。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能够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特殊身份引导教育群众学法用法,搞好法院法制宣传工作,营造人人学、懂法的良好局面。并运用法律。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陪审员不评”现象突出,陪审员职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时,相当一部分只注重参与,参与程度停留在“陪同”层面,没有本质上的“审判”。这种“陪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团”仅意味着“陪审”。庭审过程中,大部分陪审员只是坐在法官席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主持。他们只是一个同伴;二是“商而不议”。在合议审理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陪审员和专业法官平等的投票权,但陪审员由于介入案件较晚、对案件缺乏事先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不敢轻举妄动。此外,由于对专业评委的依赖,他在投票时没有也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陪审员不能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参加陪审的。法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团,陪审员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导致庭审工作陷入被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几个:1、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无法逃避。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一般为23岁以上、55岁以下。这些人正值壮年,正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成绩。他们基本上是单位业务的骨干。参加评审团与自己的工作无关。由于矛盾,他放弃了工作,经常去法庭参加陪审团。 2、评委会单位领导不理解。一些单位领导出于对自己工作的责任感,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本单位会影响工作;有些人干脆认为这没有做好他们的工作,并阻止或限制陪审员参加陪审团。 3、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思想上不够重视。 (3)陪审员权力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限制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然而,法律并没有对陪审员在审判中应享有的权力和责任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使得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地位也没有保障。实践中,法官经常会安排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宣读一些程序性书面材料,例如关于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有的陪审员甚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即使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作出判决时,陪审员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在表达意见时,陪审员缺乏自信,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自然产生了顺从的心态。在投票时,他们总是遵守专业评委的意愿。

这样陪审团的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造成不审陪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独立投票权,即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不能与法官形成限制关系。这也是近年来陪审团制度在审判中被削弱的原因之一。 3、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支持、配合法院诉讼活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优势,利用群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工作,这不仅增加了调解力度案件率和撤案率的提高,也拓宽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笔者认为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续多年提起诉讼、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信访的毗邻纠纷案件;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的案件。其次,在协助解释法院判决结果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的实体和程序判决不满意或者对诉讼措施不满意的情况。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和判决形成的全过程,它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和解释法院的诉讼程序和结果,帮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识别法院是否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翻译工作还可以减少涉案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判决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努力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均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东莞大朗律师,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更注重法律的适用,对法律效果的追求往往大于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人民陪审员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选拔和任命的。他们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和比较优秀的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一部分人的心理诉求。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的正确建议。一方面,要调动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成为有权力、有权威、有责任的“准法官”;一方面,还可以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消化基层矛盾和隐患,减少信访上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作用。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是比较抽象和枯燥的。但作为陪审员,可以亲自参与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和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式更加生动、容易接受,有利于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改进是极其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可以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

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我们认为,下列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续多年提起诉讼、信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信访的毗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执行工作不理解或者有强烈抵触的案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熟悉当地情况,让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及时办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群众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与全国人大代表一样,是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联系、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倾听群众呼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接触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执行、接待约谈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才能消除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获得对法院的支持,进而实现法院的权威。法庭的审判。通过陪审员向群众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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