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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勘验笔录的要求及作用:证据的重要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1、检验记录有什么要求?
勘察记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录,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者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察人员应当对勘察情况和结果制作书面记录,该笔录应当由验船师、当事人及受邀参加者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调查笔录。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审查员提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请求重新检验。检查记录是一种证据,必须准确、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和结果。
通过勘察现场、物证取证并制作勘验记录的方法由来已久。各国法律也对此作出规定东莞大朗律师,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大朗镇律师,如实记录检查时的情况。不得放大、缩小、歪曲,不得夹杂测量者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其次,笔录的用词必须准确、确定,不能有歧义。不得使用“可能”、“可能”、“更高”、“进一步”等不确定性词语。 三是检查过程中必须当场制作笔录。其制作应当全面反映检验过程和结果,事后不得召回。四是为了体现检查记录的公正性,检查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士参加检查记录,并记入笔录。签名。
2、检验记录的含义
所谓勘察,是指人民法院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事实,亲自勘察、拍照、测量与案件纠纷或者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物体的行为。指定相关人员。检查情况和结果的记录称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独立的证据,是固定、保存证据的方法。
检查人员检查物证、现场时,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参加。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在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进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保护现场并协助检查工作。人民法院检查物证、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载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在场人员、检查过程和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绘制的现场地图应当标明勘验人员的时间、地点、姓名、身份等。勘察笔录应当详细、真实地记录现场物证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情况。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当庭宣读或者出示检查记录、照片、图表,以便当事人了解检查事实,听取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检验的,可以重新检验。检查记录是通过文字、图表等记录内容来说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类似于书证,但不能被视为书证。
检查笔录的作用是审查相关证据文件的合法性。在司法诉讼中,对证据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是常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避免误判或提供证据。如果出现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准确的原则进行检查记录。合法性确定后,可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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