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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的正确理解与

时间:2024-12-13 19: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来源 |案例研究编辑|熊猫小宝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对被诉法院管辖权错误的情况提出管辖异议。但也有一些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曲解。 ,错误地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本文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总结了几条实践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则。

目录

一、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1) 一般地域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

(四)应诉管辖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2.最高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认定

1.实务要点(一)及案例(2016)最高法院民在202号

2、实践要点(二)及案例(2014)民四中字44号

3.实务要点(三)及案例(2016)最高法院民诉763号

4.实务要点(四)及案例(2016)最高民终66号

5.实务要点(五)及案例(2016)最高法院民终第95号

6.实务要点(六)及案例(2016)最高民终48号

七、实务要点(七)及案例(2016)最高法民管辖121号

八、实用要点(八)及案例(2015)民力塔字第58号

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权

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一)原、被告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

(二)双方均被判处监禁或者接受义务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人被监禁、强制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人被监禁、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强制教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

(三)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提出离婚的: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三)对被强制教育措施人员提起的诉讼;

(4) 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五)被告人户口已被注销的

3.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对下列案件均有管辖权:

(一)请求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数名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条)

(二)夫妻一方(即被告)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即原告)提出离婚的,可以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

(三)双方中国公民均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

【2】专属管辖权

1.对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大朗镇律师,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按照房地产纠纷管辖。

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东莞大朗律师,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二)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3】协议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或者诉前书面达成的管辖选择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约定,提起诉讼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化的,由协议签订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原合同同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发生财产纠纷,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 应诉管辖权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服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案件。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就案件实质内容提出答辩、陈述或者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5】合同纠纷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房产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的货物的,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工具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运输或保险事故发生地。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纠纷的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或者服务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由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1.实用要点:

公司解散纠纷中,依据公司章程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中国海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鲁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鲁热电有限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院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陷入僵局,不能实现公司自主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权力。尽管阳坡泉煤矿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并规定因执行本章程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华鲁热电公司主张本案应当提交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2.实用要点:

因审判令而重新编号的案件仍视为同一案件;当因索赔变更而重新提交投诉时,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案件来源:《呼和浩特联爵商贸有限公司、南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有限公司” (2014)民四终字4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 2004年4月26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答辩期间南风公司、运城盐化公司均未立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后,本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据此,一审法院将该案重新编号为(2010)内民三初字第4号。后因其创办公司取得本案债权,一审法院将其变更为原告。本案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因审理(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案,对该案重新编号,但两案号仍为同一案。创始公司接受本案债权后,重新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诉状。这不是一个单独的诉讼。无论是收到创始公司的诉状后,还是收到创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后,南野风公司均有权重新提出管辖异议。由于南风公司不再享有管辖权异议,本案不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以通知书告知南风公司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3.实用要点:

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期间提出的相关管辖异议的,不予审查。

案件来源:《湖南团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团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得到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诉讼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只有在裁决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中,延长公司虽未针对管辖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时提出了相关管辖异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申请不属于再审申请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4.实用要点:

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相应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即使在公示期满前已知公示内容的,也不视为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来源:《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信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山西高院审查一审案卷后,通过外交途径向中信商贸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但因拒绝接受文件且未能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法律规定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虚构的送达方式。如果公告期限届满,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晓,都将被“视为送达”。所谓“推定”,是对相关事实的法律虚构。即使有相反的证据,也不能反驳或推翻事实。因此,即使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获悉公告内容,也不产生实际送达的法律后果。涉案公告于2015年7月22日发布,并称:“自公告之日起90日后视为送达”。尽管中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下载并实际知悉本公告,但如上所述,此时不会产生服务的法律后果。中信商贸公司于10月8日向山西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但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判决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5、实用要点:

以管辖协议签字系伪造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管辖裁定》(2016)最高法第9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春农商行在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符合立案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管辖权。衡水银行、衡水站前支行虽然声称协议中的衡水站前支行印章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书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案件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本案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认定,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案例。因此,衡水银行、衡水站前支行关于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实用要点:

三人管辖协议中,任意两方发生争议,争议事项与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实际联系,由实际管辖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与争议的联系。任何对管辖权的异议都不会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商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安信托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农业银行玉溪分行签署的《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因协议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通过与广州兴业银行争议解决的方式解决争议。发生争议,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由实际联系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分级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和排他性《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 “诉讼标的额超过5亿元的特例民商事案件”等,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依据涉案《三方合作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提起本案。本案法律依据明确,不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分行提起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7、实用要点:

票据纠纷发生后,以票据支付地法院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管辖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事管辖终字第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账单已支付或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依法住所地。”据此,对于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存在顺序问题,存在串联等并列关系。本案系票据纠纷。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总行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8.实用要点: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经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住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原告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新鸿利与薇薇兰迪(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5)敏力塔字第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判决的统一,宜由同一法院共同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其中一名劳动者住所地均在北京,双方也首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方便工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适宜合议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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