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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详解:保护公民权益与监

时间:2024-12-13 19: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依法。

[解读]本文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广泛采用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手段。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是指请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纠正,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法律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或者转发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纠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解释】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成为最终的奖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停、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的确认。对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满意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撤销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您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或者登记有关事项,但行政机关未予办理的依法处理;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解释】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的,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章。

前款所列规定不包括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您对行政机关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的,不得申请审查:

第三章 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是,除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外,申请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的。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复审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主管机关。 。

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问题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解读】本条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管辖问题。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解读】本条涉及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管辖问题。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您对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重新考虑;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组织;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撤销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大朗镇律师,申请人还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受理该行政行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解读】本条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管辖问题。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解读】本文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交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通知申请人。受理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发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受理申请后行政复议期满未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

【解读】本文是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 ;必要时东莞大朗律师,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并决定中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解读】本文讨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权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个人和第三方的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答辩期限、举证责任、申请人及第三方对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说明理由后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规范性文件,并应当按照规定在三十日内办理。与法律。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处理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审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申请及审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依据违法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七日内,案件将按照法定程序逐步移送或者直接移送有权依法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违法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提出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权、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均提交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作出撤销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原则和依据。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形式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应当依法对被诉人给予赔偿。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取消或者变更罚款,取消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分摊罚款等。并责令被诉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赔偿被诉人的经济损失。相应的价格。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赔偿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征收的土地等,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的。

【解释】本条规定了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程序。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本文涉及有关行政审查期和行政审查决策信的规定。

第32条被告应执行行政审查决定。

如果受访者没有合理的理由执行或延迟行政审查决定的履行,则行政审查机构或相关的上级行政机构应下令其执行时间限制。

[解释]本文涉及被告人的行政审查决策。

第33条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时间限制内提起诉讼,并且未能执行行政审查决定,或者未能执行最终的行政审查决定,则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行政重新审议决定要维护特定行政法案的决定应由行政机构执行,该机构根据法律制定了特定的行政法,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

(2)行政审查的决定,即行政审查机构应根据法律执行更改特定行政诉讼的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法。

[解释]本文涉及这样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执行行政重新审议决定,则行政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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