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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并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什么是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构成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对生活的有序运行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颁布,对上述单行民事法律进行了编纂和整合,使其更加逻辑化、系统化,必将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保护权利的作用。
民法典共有七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感谢这些《民事个人法》的贡献:
(二)民法典核心概念
如果说刑法是一位严厉的父亲(不允许我们犯错,否则就会受到惩罚),那么民法就可以比喻为一位慈祥的母亲,保护我们的生命,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母亲的慈爱中”。在民法眼中,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1. 公民权利宣言
民法典以“一切民事权利和能力平等”的形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部分的构建都是围绕公民权利展开的。明确了公民权利的定义、行使规范和保障方案,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2. 平等自愿
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属于私法范畴。臣民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决不??能“以强欺弱”!
正因为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的理念! “结婚自由”、“自愿离婚”也是其表现形式。
3. 公平诚信
民法是规范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各方行为体都应恪守公平、诚信的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应“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护社会整体秩序。
二、民法典49条亮点汇总
(一)总则八个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了先编总则、后编细则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典总则》于2017年通过并实施,此次《民法典》总则没有重大变化。按照规范编制系统化的要求,仅对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 《总则》的亮点是《民法通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如果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则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十六条)
2、八岁孩子会“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适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 必须看护残疾老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实施。但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其智力、心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适合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诉讼。 (第22条)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是特殊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事。 (101)
5.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第183条)
因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 184 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188 条)
8.如果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他仍然可以以成年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请求赔偿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产权板块七大亮点
1.新的附着系统
附着是指不同所有者的事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事物或具有新事物属性的事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扣押、混合三种扣押形式,如物体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322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为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的需要,民法典产权部分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399条、第361条、第363条)
三、完善房屋差别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的投票门槛,增加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 (第278、281条)
四、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大朗镇律师,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最长使用期限为七十年。如果继续使用,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费用多少等问题,将由民法典授权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359条)
5. 将居住权立法化,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新增“居住权”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持有人居住权人按照合同或者遗嘱登记后有权占有房产。 ,利用他人的住宅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 (第 2 部分,第 14 章)
六、推动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 (第 402、427 条)
七、扩大担保合同范围
为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权制度,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并增加了担保合同的规定,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388条第1款)
(三)合同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迎来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需求,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渐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512条)
2. 用理由和证据对恶霸说不
针对近年来旅客运输合同领域出现的乘客占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问题,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危及运输安全,民法典细化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815条第一项、第819条、第820条)
3、对商家霸道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饮品”、“特别优惠及促销品不可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
4、不要害怕财产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保护您的权利。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老百姓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 3 部分,第 24 章)
5、“借一万,还十万”,别怕网贷诈骗
针对近年来各界强烈反映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680条第一项)
6、房子被拍卖,租客的家在哪里?
为落实党中央建立租购平等的住房制度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民法典增加了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第734条第2项)
此外,为了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需要,民法典增设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销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部分第一章) 5); 《民法典》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完善,完善了检验期限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第622条、第623条、第641条至第643条);为适应实际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担保、保证金规则的规定,增设了担保合同,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第三部分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八)
(四)人格权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编纂是民法典凸显人格权保护的核心亮点。
一、建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
针对当前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欺骗、诱导捐献人体器官的现象,《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赠,且捐赠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1006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的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调查显示,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于公司、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餐馆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多发场所。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1010条)
3、姓名权和姓名权的扩大和保护
明确,对于笔名、艺名、网名等具有一定社会声誉并被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众混淆的,参照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017条)
4.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对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或者侵犯他人肖像权。 (第 1019 条)。
5.“批判点击者”和“潮流追随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核查义务的认定等作出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 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多样化。这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并列出了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第1032条、第1033条)
七、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
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了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1034条至第1039条)
(五)婚姻家庭八个亮点
一、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民法典》将收养人不得有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第1098条第一项)
2、采纳存在漏洞,民法典予以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第1098条第4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以撤回。
为了减少“头脑发热”的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还有另一种离婚方式
针对离婚诉讼中“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的。再次准予离婚,并将份额返还给另一方。自由的。
5.删除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条件。相反,它规定,如果一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 1053、1054 条)
6.离婚债务大,需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为夫妻双方使用的。例外情况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 (第1064条)
7、离婚案件中不再存在两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中“不满两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修改为“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增强可操作性。
八、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1073条)
(六)传承系列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此前对继承的列举,将其概括为“法定财产”,扩大了继承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和增加,虚拟财产等新财产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第 1,122 条)
2、继承权丧失和继承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新情形,还规定了补充宽大制度。如果被继承人明知继承人对其有相应违法行为,但愿意原谅继承人的过错行为,恢复其丧失的继承权,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第 1,125 条)
3、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侄子、侄子
为了让更多的财产在血亲之间而不是国家转移,《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从而使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子获得第二继承权。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来对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 1,128 条)
4.新增遗嘱打印和视频录制形式
《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法律形式的遗嘱: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 (第 1136、1137 条)
5.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好地保障民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 (1135, 1141)
6.添加遗产管理员系统
为保证遗产管理得当、分割顺利,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设定方式、责任和权利。 (第 1,145 条)
(七)侵权责任部分七大亮点
1、建立“风险自负”的规则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6条草案第一项)
2. 提供“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又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对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拘留保护侵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范围内的财产。等待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国家相关机构处理。 (第 1,177 条)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 1,185 条)
四、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项)
5、规范医患关系,保护患者隐私
进一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相关解释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 1,219、1,226 条)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东莞大朗律师,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补偿规则。 (第 1,232、1,234 和 1,235 条)
7、完善高空抛物物管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内投掷物品。同时,处理此类事件的主要困难是难以识别肇事者。强调,有关机构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查明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楼宇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 1,2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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