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关于继承的改变:4种财产不能被继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关于继承的变化
另外我还想提醒大家
有4种财产不能继承
他们中的一些人,只有孩子,也做不到。
一、死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继承。
这种情况是指该财产看似属于被继承人,但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所有权的情况。最常见的情况是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举个例子
老张和他的妻子有两个儿子。结婚后,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妻子去世后,老张带着小儿子生活。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遗嘱,写着房子属于他的小儿子。
这是否意味着大儿子得不到房间?不行,长子还能得到1/6的财产。为什么?看看下面的图你就明白了↓
事实上,老张的妻子也拥有房子的1/2。如果老张的妻子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老张妻子手中的财产的1/2将归老张、他的长子和弟弟所有。儿子们平分。
分配的结果是老张拥有2/3的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拥有1/6的产权。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房子2/3产权的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自己的房子,这也是事实。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很简单,立个遗嘱,解释清楚就可以了。
2 有些权利不能继承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老张写了一本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他唯一的儿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受版权收入,但老张作为作者,拥有对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修改权。小张不能继承该作品的权利。
3、死亡抚恤金和抚恤金不能继承。
因为这笔财产一般是死者因意外事故或因公死亡后获得的,对于死者的近亲属来说是一种经济补贴和精神安慰。注意力!这是给死者的近亲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
4保险金一般不能继承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就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除非有特殊情况。
民法典全文 - 继承:
第六部分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法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分
第六部分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部分的调整范围】本部分调整因继承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和死亡顺序的推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同一事件中数名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死亡,且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则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其他继承人,不同辈者,推定长辈先去世;如果他们是同一代人,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并且他们之间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的定义】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
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其性质不能继承的,不予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有遗留支持协议,请遵循该协议。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与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期限届满未表示的,视为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死者的;
(二)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阻止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且确有悔罪,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合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节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本文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后代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分配的原则】同位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额。
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就可能不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适当分配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赡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办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东莞大朗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动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动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大朗镇律师,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立遗嘱】自立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立遗嘱】遗嘱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份。被标记。 、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遗嘱的印制】遗嘱的印制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情况危急的,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公证】遗嘱的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需部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遗嘱效力的顺序】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立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销遗嘱相关内容。
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将失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与义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加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附带义务的遗产的继承权。
第四章 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择】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举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遗产管理员;无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文物,编制文物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继承状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坏或者流失;
(四)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开展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协议领取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均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通知被继承人的,由死者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争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权的转移】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应当转移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继承权的确定】除另有约定外,分割继承权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一半,其余部分归被继承人所有。遗产。
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则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接受遗产的权利;
(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继承;
(五)未经遗嘱处分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保留份额】分割遗产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时已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继承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继承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继承,可以采用折扣、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继承财产的处理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理继承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产赡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产赡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对自然人生前和死亡时承担赡养、赡养、安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的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曾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该集体所有制组织。全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的税款、债务的清偿原则】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这不适用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并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金额。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承担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遗产执行的清偿原则】遗产的执行,不妨碍受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税款、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的规定。法律。税收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所受遗产的比例清偿。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