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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地产买卖契约纠纷案例分析:违约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案例介绍】
原告王某(乙方)经中介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甲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乙方中途后悔合同或未按时还清房款,乙方不得向甲方支付押金,甲方后悔合同中途或未能按时交付房产的,甲方应自后悔之日起当日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按逾期每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于当天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张某给王某开具了收据,说明收取押金的事实。
合同签订十天后,王某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并返还双倍购房定金4万元。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涉案房屋产权。原始证书放在中介办公室。王某了解后发现,涉案房屋还有一笔贷款尚未偿还。
张某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给原告王某回信称,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涉案房屋,并知道涉案房屋已抵押在银行。故不同意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
【争议焦点】
本案中,王某能否以张某未告知房产抵押情况为由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大朗镇律师,应当将转让价款支付给抵押权人,以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所有不足之处均应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东莞大朗律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第一条款规定“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欲出售的房产,并愿意购买该房产”,但并未明确主要条款得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张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告知王某。由于张某未履行告知涉案房屋抵押状况的义务,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如何偿还抵押债务。如果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尚未注销,张某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协助王某过户房产。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王某作为买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核实涉案房屋的状况,也存在遗漏。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退还王某2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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