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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限规定详解:民法期间计算方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为了保证司法效率,法律规定规定了各种时限,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心存侥幸。以下资料整理自网络,不仅方便了笔者的日常工作,也方便大家收集后随时查看。

●民法所称期间,以公历年、月、日、时计算。

●如果按年月日计算期间,则不包括起始日,从次日开始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份的对应日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00;有营业时间的,以停止营业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代理人核准期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有效。相对人可以催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决定。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批准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取消须以通知方式进行。 (民法典第145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委托人追认,不产生对抗被委托人的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促委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委托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的行为未获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取消须以通知方式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所受的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经代理人认可后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行为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1条)

撤销权的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九十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自有重大误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天数;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在知道解除理由后放弃解除权的。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152条)

不动产登记异议期限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登记异议,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220条)

不动产更正及通知登记期限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产权协议时,为保证日后产权的实现,可以根据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公告登记后,未经公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东莞大朗律师,不产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民法典第221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第十九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期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意向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7条)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民法典第1077条)

遗赠的有效期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期限届满未表示的,视为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

留置权后最短债务履行期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难以保管的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同意债务人将留置财产折价使用,也可以优先受偿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留置财产折价、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53条)

一审阶段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执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初审法院。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请求案件,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缴。双方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提出上诉。上诉人未在上诉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缴。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已送达

国内的。适用于收件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外交。适用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递送的物品。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3个月。 (新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辩护期

国内的。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对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外交。辩护期为30天,经申请可以延长。 (新民事诉讼法第27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如果您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天内结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183条?)

简易转普通后出示证据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短于30日。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辩护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法庭,期限不少于30天。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规定三十日以内的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三条)

法庭调查证据及反证过程中

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并提出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收集的证据开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四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的时限

关于追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定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五条)

申请延期需提供证据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证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六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证据条例》第五十四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评估

除证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自行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但有《证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变更主张。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证据条例》第三十五条)

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后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报请法院准许。 (关于提供证据期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申请追加当事人并无明确的期限,但由于申请追加当事人必然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因此,应当在期限内提交证明。 (民事投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辩护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应当交换证据。 (证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至交换之日止。 (证据条例第三十八条)

提交新证据

一审和二审中有新证据。应当在听证前或者听证中提出,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证据条例》第42条、《举证期限通知书8》)

重新审查新证据。申请再审时应当提出(《证据条例》第四十四条)

传票期间

法院应于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代理人出庭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要求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多久)。传票是驳回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7条)

申请回避

可以在案件开始之前或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暂停参与案件,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法院应在提交后3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重新考虑罚款和拘留

如果对民事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理期限为5天。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逾期后的补救措施

延期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第83条)

一审时效

普通程序。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程序简单。 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2个月内审理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特别程序。 30天,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2条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

作出判决的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审阶段

上诉期

对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该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天。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对决定提出上诉。针对该裁决的上诉期为 10 天。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可以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上诉人。辩护词提交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提交二审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也就是说,最迟在提出上诉后5+15+5=25天。

二审审理期限

对判决提出上诉。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裁决提出上诉。审查期限为30天。 (《关于审理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

请求截止日期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自动申请再审。它必须在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新民事诉讼法第21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法院审查和再审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再审时效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一审、二审的规定(《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截止日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暂停和中断规定适用,并应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约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未注明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第239条)

申请暂缓执行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执行程序说明)

通知被执行人期限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或者执行函移交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和财产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对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

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第三条执行程序说明)

债务人执行异议期间

债务人向第三人执行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实施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书面反对执行行为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程序说明》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执行程序说明》第八条)。

处理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期限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7实施程序问题说明)

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审查、修改分配方案。反对者并作出分配;如有异议,执行法院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异议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起诉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程序说明第十八条)

执行措施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大朗镇律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产、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民事诉讼解释》第487条)

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民事诉讼解释》第487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 (第八条 拍卖、销售规则)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时间

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一条)

恢复拍卖

中止执行期满或者中止执行原因消失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八条)

拍卖裁决期限

拍卖完毕或者未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差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继承人。全额付款。 (拍卖、变卖条例第二十条)

拍卖品交接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完毕或者以拍卖财产清偿债务后,拍卖财产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移交买受人或者受赠人,但有情形的除外依法不能办理转让的。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绝交出占有拍卖财产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次拍卖

拍卖中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低于底价的,应当在60天内重新举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次拍卖

如果第二次未能拍卖房地产和其他财产权,则第三次拍卖应在60天内进行。如果第三次拍卖失败,则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7天内发布销售公告。如果没有买家愿意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以第三次拍卖的储备金购买该物业,而申请执行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人仍然没有表达他们对财产的认可为债务还款,则扣押和冻结应解除,财产应为财产,除非可以针对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否则该财产应将财产归还给执行的人。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 (第25条关于拍卖和销售的规定)

执行截止日期

诉讼执行案件应在提起案件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并应在3个月内结束非诉讼执行案件;在本法院总统的同意下,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需要扩展,则必须将其报告给高等法院进行申请。 。 (有关试用限制的某些规定的5篇文章)

在高等法院申请执行期间

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执行申请,则可能适用于高级法院执行执行。经过审查后,下一个更高层次的人民法院可以下令原始人民法院在一定时间内执行执行,或者可能决定让本法院执行执法或指示他人法院执行执法(第233条新的民事诉讼法)

(1)当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受到执行的人可执行财产,但是执行法院从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尚未完成该财产的执行; (2)如果执行法院从发现??财产之日起,则在执行财产的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执行的人,如果执行法院尚未完成该财产的执行; (3)对于法律文件中指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不得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完成执行。未能根据法律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超过六个月; (4)其他有条件的执法尚未实施超过六个月。 (有关实施程序问题的10个解释)

无时间限制

在法院采取该法律第249、250和251条规定的执法措施之后,如果仍无法偿还债务的人,他将继续履行其义务。如果债权人发现受到执行的人还有其他财产,他可能会随时要求人民法院处决。 (《新民事诉讼法》第261条)

劳动仲裁阶段

诉讼时效

申请劳资仲裁的限制法规为一年。仲裁限制期是从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侵犯的日期开始的。如果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期间劳动报酬欠款而引起争议,则雇员的仲裁申请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限制法规的约束;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和接受

关于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的决定将在收到之日起5天内做出,仲裁庭的组成将在5天内告知。 (《劳工争端调解与仲裁法》第29条和第32条)

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它应在五天内将仲裁申请的副本提供给被告。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30条)

国防时期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10天内提交辩方。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收到辩方后,它应在5天内为申请人提供辩护副本。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如果一方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则应在辩护期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这样做。 (《劳工和人员纠纷仲裁和处理规则》第10条)

计数器申请

被告可以在辩护期间提起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天内接受反申请并通知被告。辩护期限到期后,被告应针对申请人进行反申请。如果是这样,则应在另一种情况下分别提出并处理。 (劳工和人员纠纷仲裁规则的第36条,本规则的第3天和第5天是指工作日,下面相同)

添加和更改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产生证据的时间限制到期之前提交额外或修改的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认为应在审查请求后接受申请人的额外或修改仲裁请求,则应通知被告并授予辩护期。如果申请人在产生证据的时间限制到期后提交了额外或修改的仲裁请求,则他应提交单独的仲裁申请。 (《劳工和人员纠纷仲裁和处理规则》第44条)

法院听证通知

仲裁庭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的听证会前五天的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35条)

延期

如果当事方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要求在听证前3天推迟听证会(《劳工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38条)

仲裁听证期

它将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如果案件很复杂并且需要延长,则可以在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董事的批准下进行延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工争端与仲裁法》第45条)

起诉时间限制

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在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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