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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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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与借款关系中的款项用途认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来源 |最高裁判指南
裁判要点
当双方之间存在工程建设债权债务关系和借款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大量注明该款项用途为“工程款”的付款凭证时,法院判决:此次划转“未明确用途的钱”不排除用于偿还贷款或支付工程费东莞大朗律师,也不乏道理。由于债务人有支付工程费的债务和向债权人偿还贷款的债务,这两笔债务都是货币债务,应认定为同一类型债务。债权人认为,贷款与工程款的合同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是同一类型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未注明划转用途的资金,债务人还款时未注明抵销顺序,债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抵销顺序达成一致,贷款债务和债权人均未注明划转顺序。项目债务已到期。区别在于债务到期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欠的全部同类债务8的,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优先抵销;有多个债务到期的,优先对缺乏担保或担保金额最小的债权人进行抵偿。相同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先抵销;如果债务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顺序抵销;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销。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但对债务顺序或抵销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债务抵消的顺序。
裁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泽兵,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重庆坤源恒泰大朗镇律师事务所大朗镇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晶,重庆坤源恒泰大朗镇律师事务所大朗镇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中融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街高营镇北高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力,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泽兵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中融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中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查。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黄泽兵向本院申请再审:1、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黄泽兵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中融汇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二审判决的争议点之三是中融汇通公司还款金额确定错误,且无证据证明无明确用途的转移行为被视为偿还贷款。 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实错误。二审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清偿,借款负担较重,故认定该笔未注明用途的转账为还款。段,适用的法律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所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数额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46笔不明确转账认定为还款后,错误认定截至2019年7月5日仍欠本金和利息,产生人民币违约金。根据黄泽兵的计算,即使按照二审判决,截至2019年7月5日所欠本金也应为1元,所欠利息应为1000元,产生违约金1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中融汇通公司与黄泽兵之间付款凭证中未注明的转账是否可以认定为偿还贷款。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支付凭证记载的支付用途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未载明;二是与工程建设有关,包括支付人工费、维修费、工程款、维修费的支付等。三是涉及借款,包括还款、偿还贷款等。涉案2014年1月17日的《协议》中记载了中融汇通公司向黄泽兵支付2000万的条款元用于该项目。黄泽兵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付款凭证中记载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款项中不包括中融汇通公司欠下的2000万元工程款。黄泽兵声称,付款凭证中记录的付款用途以及与贷款相关的付款包括中融汇通公司偿还该项目欠款20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时,中融汇通公司称蓝夏系其财务人员。黄泽兵承认了这一点,但认为蓝夏只是负责支付工程费。黄泽兵知悉并认可中融汇通公司利用蓝夏个人账户对外支付的行为。黄泽兵未提交证据证明蓝夏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仅与工程建设有关。因此,他提出,黄泽兵账户收到的蓝霞、张志凌等个人的转账,只是中融汇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
当双方之间存在工程建设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借款关系,且双方之间有大量的付款凭证表明该款项用途为“工程款”时,二审判决认定这笔转账“未具体说明资金用途”。不排除用于偿还贷款或支付工程费用,且不乏道理。由于中融汇通公司欠黄泽兵工程款及偿还贷款债务,两笔债务均为货币性债务,应认定为同类债务。黄泽兵认为,贷款与工程款的合同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它们不是同一类型的债务,也没有法律依据。中融汇通公司在二审中表示,有47笔未明确转让用途的转让,共计人民币1万元,黄泽兵承认其中43笔不足以清偿中融汇通公司对黄泽兵的全部债务。支付。对于上述未注明划转用途的资金,中融汇通公司在还款时未注明抵销顺序大朗镇律师,黄泽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抵销顺序达成一致,且双方均未约定抵销顺序。贷款债务和项目债务均已清偿。期间,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到期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债权人所欠同类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偿”。到期债务;有多笔债务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的债务或者担保金额较小的债务优先;债务负担较重的,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销;到期日相同的,按比例抵销。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债务或者清偿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黄泽兵提出的先行到期的项目债务的清偿顺序,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根据《协议》第五条,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1月17日,涉案中融汇通公司为偿还贷款及工程欠款提供了土地抵押及担保,故二审判决选择优先抵销较重的债务。认定涉案贷款债务和项目债务均已到期且担保金额相同的依据,负担较重的债务是指能够使债务人获得最大收益的债务。判决综合比较了项目债务和贷款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认定贷款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泽兵指出,对于中融汇通公司来说,项目债务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会导致小业主违约索赔、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违约金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泽兵还提出,二审判决计算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数额有误。但其在再审申请中仅陈述了其认为正确的金额,并没有详细说明具体的计算依据和过程。本院经询问,提交了工程款首次抵销后本息的计算方法,但未指出二审判决中计算错误的具体事实及原因,故本院不予审查。它。
综上,黄泽兵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的。 ,判决如下:
黄泽兵申请再审被驳回。
首席法官黄念
潘永峰法官
丁俊峰法官
2021 年 3 月 29 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朱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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