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23年新民诉法与民法典:民商事案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为了在时限和司法效率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时限。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我们特此总结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时限

代理的追溯认可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粹有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溯承认后发生效力。对方可以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进行追溯认定。法定代理人不表述的,视为拒不承认。在民事法律行为得到承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 145 条)。

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且未被被主人承认的,对被主人无效。

对方可以敦促委托人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进行追溯认可。如果委托人没有做出表情,则被视为拒绝承认。在行为人的行为得到承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行为人的行为

不被承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所受的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认可时对方能够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表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71 条)。

撤销权的消灭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 90 日内未行使撤销权;(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3) 当事人在知道撤销理由后或通过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 152 条)。

不动产登记异议期

如果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项目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如果登记机关登记异议,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异议登记无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民法典第 220 条)。

不动产的更正和提前通知登记期限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权利协议的,为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物权不生效。预告登记后,自不动产可以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民法典第 221 条)。

如果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项目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如果登记机关登记了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天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物权法》第 19 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产;但是,这不适用于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

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15 日内未明确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726 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727 条)。

离婚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 1077 条)。

遗赠的有效性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处理遗产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无提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获悉遗赠后 60 天内,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如在遗赠期限内未注明,则视为放弃遗赠。(民法典第 1124 条)。

留置权后债务履行的最短期限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财产留存后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限,但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对留存物进行折现,也可以按照拍卖、变卖留存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存物打折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 453 条)。

First 阶段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决,如果命令被保全,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在采取临时措施后 30 天内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第 104 条,本条参照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的版本,下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命令保全,应立即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

对财产保全裁定或者事前执行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内,裁决的执行不会停止。(新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

提交案例

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执行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

(《关于试用限额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提出反请求的,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的次日起 7 日内缴纳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应当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时提前缴纳。双方均提起上诉的,应当分别缴纳预付款。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以内支付预付款。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 22 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收件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签发之日起已超过 30 天的,应视为已送达。(新民事诉讼法第 95 条)。

外国。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则适用。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新民事诉讼法第 283 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自被告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复,并在法院收到答复之日起 5 日内将其发送给原告(尽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新民事诉讼法第 128 条)。

外国。辩护期为 30 天,可以延长。(新民事诉讼法第 286 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限内提交,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如果他们对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该法院应在 30 天内结束审判。(新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和第 183 条)。

由简单转为普通后出示证据的时限简易

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期限通知》第 2 条)。

管辖权异议后出示证据的时限

当事人在第一审辩护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满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通知》第 3 条)。

法庭调查证据和反证据期间

人民法院正在依职权调查取证,提出了相反证据的时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庭审中出示侦查收集的证据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出示证据期限。(《举证期限通知》第 4 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制

关于当事人增加时举证期限的问题。人民法院追加有权独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此时限适用于其他方。(《举证时限通知》第 5 条)。

申请延长举证时间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以再次提交,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第36条、《证据出示期限通知书》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 日提出(证据规定第 54 条)。

申请调查取证

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决定不取证的,应当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应在 5 天内做出回应。(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认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和第 28 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充分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增加或更改索赔或提交反索赔的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有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请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新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 35 条)。

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后出示证据的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予以承认。(7 份举证时限通知)。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时限,但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或修改。因此,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意见》第 57 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当在辩护期限届满后和审判前交换。(证据规定第 37 条)。

法庭组织交换证据的,出示证据的期限自交换之日起完成。(证据规定第 38 条)。

提交新证据

一审和二审的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中提交,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42 项证据规定,8 项关于出示证据的时限的通知)。

重审的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

传票的持续时间

法院应在审判前 3 天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应以书面通知通知代理人出庭(没有规定提前多长时间通知诉讼参与者)。传票是驳回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新民事诉讼法第 139 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27 条)。

申请回避

它可以在案件审判开始之前或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被申请人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新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

法院应当在决定书提交后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新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

罚款、拘留重新考虑

民事罚款或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判期限为 5 天。(《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截止日期延迟后的补救措施

应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新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

初审时限

普通程序。6 个月,经该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如果仍然需要延长,则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批准。(新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

简化程序。3 个月。经医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1 个月。(新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在适用小额索赔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 2 个月内,经该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新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和第 168 条)。

特殊程序。30 日,经医院院长批准可延期。(新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 年,经医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2 篇关于审判时限的文章)。

送达判决书的时限当

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以内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在宣判后立即发布。(新民事诉讼法第 151 条)。

第二个实例阶段

上诉期间

对判决提出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天。(新民事诉讼法第 171 条)。

对决定提出上诉。对决定的上诉期限为 10 天。(新民事诉讼法第 171 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和裁决的上诉在 30 天内获得批准,并且可以延长。(新民事诉讼法第 286 条)。

上诉后法院移交案件的时限

初审法院收到上诉书后,应在 5 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大朗镇律师,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书后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法院应在收到答辩书后 5 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申请和答辩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一并提交二审法院。(新民事诉讼法第 174 条)。

也就是说,提交上诉书后 5 + 15 + 5 = 25 天。

二审时限

对判决提出上诉。审理期为 3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新民事诉讼法第 183 条)。

对裁决的上诉。试用时间为 30 天。(《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重审阶段

再审申请

请为术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 1 项、第 3 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后 15 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新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新民事诉讼法第 222 条)。

法院审查再审时限

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果需要延期,应经该法院院长批准。(新民事诉讼法第 215 条)。

重审时限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新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

申请暂停执行

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中止诉讼时效。自中止诉讼时效理由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期限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九条)。

通知被执行人的期限

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送执行文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现状和财产状况。(新民事诉讼法第 252 条)。

管辖权异议的执行

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提交(执行程序解释第 3 条)。

次债务人反对执行的期间

如果

债务人向第三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得的债权,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执行工作规定》第 45 条)。

执行行为书面异议处理时限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执行程序解释》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依执行程序第八条规定。

对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和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新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对财产分配计划提出异议的时限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计划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问题解释》第十七条)。

对物业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异议时限

债权人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自收到财产分配计划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修改后进行分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将债权人或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作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实施程序解释》第18条)。

执行措施的持续时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民事诉讼解释》第 487 条)。

更新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间。(《民事诉讼解释》第 487 条)。

拍卖公告公布日期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予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关于拍卖和销售的 8 条规定)。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日期

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受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出庭。(《拍卖、销售规定》第十一条)。

恢复拍卖中

止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理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在十五日内恢复拍卖。(《拍卖、销售规定》第18条)。

拍卖评审期拍卖

结束或者以未售出的财物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在全额支付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价款差额后10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者接管人。(20 关于拍卖和销售的规定)。

拍卖标的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结束或者以未成交的财物清偿债务后,应当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物移交给买受人或者收受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物,应当移交,拒不移交的,执行。(《拍卖、销售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竞买人或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低于底价的,应在 60 天内再次举行拍卖。(《拍卖、销售规定》第 23 条)。

第三场拍卖

第三次拍卖应在第二次拍卖失败后 60 天内举行,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 7 天内发出出售通知。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买下该标的,而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标的偿债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财物退还被执行人。 除非可能对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25 关于拍卖和销售的规定)。

执行试用时间限制

诉讼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终结,不诉执行案件应当在 3 个月内终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高等法院备案。(5 篇关于试用时间限制的文章)。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1)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完成该财产的执行;(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用于执行,且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完成该财产的执行;(三)为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义务,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条件。(《执行程序问题解释》第十条)。

没有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

劳动仲裁阶段

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考试受理

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东莞大朗律师,并在 5 日内通知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9 条和第 32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0 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0 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十条)。

反诉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反请求,并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之日起 5 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 36 条,第 3 日、第 5 日为工作日,下同)。

添加和更改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或者修改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复期限。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对仲裁请求提出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 44 条)。

听证会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5 条)。

休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者,得于开庭前三天要求延长开庭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8条)。

仲裁开庭的时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5 条)。

提起诉讼的时限

在收到裁决之日起 15 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 83 条)。

此外,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以下几点进行了统一说明:

一、《民法典》所指的期间应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 如果期间按年、月、日计算,则不计算开始的那一天,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3. 如果期间按小时计算,则应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4. 按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份的相应日期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没有对应的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是该期间的最后一天。

5.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则法定假日结束后的第二天应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该时段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24 点;如果有营业时间,则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是截止日期。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