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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王某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不予立案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案例一

王某不服合作区商务局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关键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立案与专业打假的利害关系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王某在京东平台旗舰店购买了2盒益生菌固体饮料,并支付19.80元。收到货后,他立即通过12315平台向被投诉人合作区商务服务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举报称,某公司委托生产的“益生菌固体饮料”食品标签非法添加红参粉,是一种传统中药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求商家对某公司进行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奖励用于报告。经调查事实,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大朗律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向合作区执委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2. 复议处理

合作区执委会行政复议机构法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1、查询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自该平台开庭后,申请人共投诉92次,举报377次。 2、通过“王某”、“出生日期”、“地址”、“消费者”等提示词查询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发现涉及申请人的生效判决书有11件,显示: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投诉举报。其行为模式基本为:先在电商平台购买食品领域的产品,后以购买的食品非法添加中药材(如蟹腿、桃金娘、连翘等)为由,将其非法添加到食品中。 ),他们要么向销售公司要求十倍赔偿,要么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查处。举报奖励,不满处理结果,遂向云南、北京、福建、浙江、西安、陕西、重庆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人员根据本案情况、裁判文书以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469条投诉举报认为:一、申请人购买的商品并非用于正常消费。申请人的消费目的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他购买被投诉产品显然不是为了正常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盈利。他利用投诉、举报来获取利润,这是一种“专业打假”行为。其次,本案的调查结果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要求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不会侵犯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故报告的调查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据此大朗镇律师,合作区执委会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三、典型含义

专业打假是指利用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消费者以及商家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的漏洞或违法缺陷,通过向商家索赔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进行投诉。获得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奖励。举报行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者”出现,不仅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深入分析法律,剥离案件细节,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判决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最终确定其“职业打假人”身份,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该决定是对专业打假活动的法律评价和限制。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专业打假活动滥用法律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有效化解行政纠纷,确保合法合规。公平与效率。

四、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

(六)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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