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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葛某滑倒骨折案解析与过错责任认定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关键字:医疗服务部门的安全保护义务的合理限制
进入日期:2025.02.12
基本情况
原告GE声称,2020年7月1日,GE去了被告江苏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并在一楼的沸水房中滑倒,导致他的左臂骨折。江苏的一家医院是向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经理。它无法履行其安全义务,并对GE造成个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然后,他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下令江苏的一家医院赔偿原告GE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工作费用损失等以及其他损失。
被告是江苏的一家医院,辩称,医院在沸水室里放置了一个防滑垫,放置了“仔细的滑动”警告标志,滑动现场是干燥且无水的,医院已经完成了。安全义务。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用能力的成年人,GE应该知道在瓷砖地板上行走很容易滑动。事件发生时,他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戴着拖鞋,跌倒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事实或法律依据。
经过审判,法院发现,在2020年6月30日23:00左右,GE由于左腰和腹部疼痛而去了江苏医院的急诊手术部门接受治疗。医生最初诊断出肾绞痛,并要求GE第二天去泌尿外科进行后续访问。 7月1日,通用电气在去江苏省的一家医院时受伤并受伤。江苏医院门口的监视视频表明,在沸水房的外侧的一侧设置了“仔细滑动”的警告信号,并从饮水机上放置了防滑垫。沸水房到达沸水房的外口。 7月1日,GE在11:00:40从瓷砖地板上走在防滑垫上,以正常的姿势进入沸水室。在11:02:12,通用电气走出沸水室,在沸水室入口处留下了防滑垫。在瓷砖地板上行走,他滑了左脚,伤害了他。该视频还显示,那天,从11:00:00到11:00:15,一个人带着运动鞋走进沸点水室,走进了GE滑倒的同一位置,没有任何异常。在11:03,另一个人穿着布鞋,在GE滑倒的同一位置上慢跑。之后,其他人经过,没有异常。通用电气跌倒后,由于疼痛,他坐在地上。看到它后,江苏医院的保安人员与医务人员联系。医务人员来现场对GE进行初步诊断,然后帮助通用电气坐在轮椅上东莞大朗律师,并推动他对待他。尺冠状动脉过程骨折的脱位”在医院接受治疗。
江苏省南京市的江尼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号(2021)SU 0105 17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7日:原告GE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拒绝。宣布判决后,通用电气提出上诉,理由是,抗滑动垫上有很多水污渍,江苏的一家医院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 2021年12月27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作出了民事判决(2021)SU01民事决赛14453: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裁判的原因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款(本条款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中被吸收)规定:“如果管理员,酒店,购物中心,则在银行,电台,娱乐场所或大众活动的组织者等公共场所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大朗镇律师,他们应承担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和卫生机构的实践地点是提供医疗和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因此,医院属于医院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江苏的一家医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
实际上,为了确定公共场所运营商是否履行了安全担保义务,他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全面的判断,例如从事安全保证义务的企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或相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他社交活动。公共场所运营商的安全义务应仅限于合理的限制,而不是无限。定义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制应与公共场所的特定性质和特征以及场地运营商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一致。 。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为了防止人们滑倒,医院在沸水房的饮水机上放置防滑垫,到沸腾水房外的入口,并在沸水室入口的侧面。 ”,在GE掉落的地面上没有水污渍或异物。其次,在治疗过程中,GE穿着拖鞋并进入沸水室。当他以同样的方式返回时,他摔倒并受伤。作为一个充满民用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对拖鞋的风险有所了解,以增加拖鞋的风险。其他人则穿着运动鞋或布鞋在医院的同一位置行走或小跑。第三,在通用通用电气后,医院的安全人员和医务人员及时将他送往医院,并履行了他的救助义务。
总而言之,GE的处境同情他因意外倒塌而受伤,但医院已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对GE造成的损害并不有过错,因此上述判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 。
裁判的论文
如果公共场所的经理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则他或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共场所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是合理的,并且不是无限的。定义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制应与公共场所的特定性质和特征以及场地运营商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一致。如果患者在访问医疗场所期间由于自己的原因而遭受损害,医院履行了安全保护和警告义务,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了援助,则应确定没有任何过错和不得根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和1198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和37条,该法案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
一例:江苏省南京市江尼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21)su 0105 1721(2021年9月27日)
第二例:民事判决号14453,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21)SU01民事决赛14453(2021年12月27日)
贡献者:研究室
排版: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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