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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24年刘某起诉李某借款纠纷案:化肥争议与法律判决详解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一
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刘(贷方)起诉李(借款人)和张(担保人),要求偿还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第一次和第二个实例审判中,李都提出了辩方,称刘取出了价值15万元的肥料,应从贷款中扣除,但由于他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刘不同意,所以他不被接受。
2025年1月,李根据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声称2024年7月,刘和山(Liu and Shan)购买了液体肥料,矿物质源珍藏,钙颗粒和LI的其他肥料,并从LI中购买了150,000 Yuan,总计150,000 YUAN,并要求两人付款。
二
法院审判
经过审判后,本法院认为,根据第247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适用法的解释,“如果当事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发生后,并符合以下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则该诉讼构成重复的诉讼:(1)与后续诉讼相同的诉讼。 (3)随后的诉讼和先前的诉讼是相同的,或者随后的诉讼要求是相同的,或者随后的诉讼请求基本上拒绝了当事方的判决的结果。
首先,尽管原告李声称被告Shan和Liu共同支付了肥料付款,根据原告的纪录片“ Liu安排Shan的纪录证书”,liu安排了Shan安排Shan来提取原告的产品,而Shan没有签署“认证”,因此没有确定Shan的销售合同,并没有确定Shan的关系东莞大朗律师,并没有确定Shan的关系大朗镇律师,并且没有签订合同,并且没有签署合同。因此,即使原告向被告增加了Shan,实际上,原告Li与被告Liu之间存在争议。
其次,李原告声称,被告刘仍然欠他15万元人民币付款,并要求扣除原告贷款的600,000元人民币归于被告刘的债务,该贷款已提议作为辩护理由,在私人贷款之间诉讼,在私人之间诉讼()v。Li()v。Li()和Zhang(lu()),第132案(Lie()),第132案(lu()。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刘安排丹·穆尔以拉穆穆的产品”的记录证据,但没有被采用,原告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理由是因为证据在卢13 xxxx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Li使用了“刘的安排拉李的产品”的文献证据,要求被告刘以付款支付150,000元,并实际上否认了(2024年)LU 1328 XXXX和(2024)LU 13 No. XXXXX的判决结果。
总而言之,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原告改变了当事方,原因和法律关系,并且以反复诉讼的条件似乎不符合反复诉讼的条件,但当事方在上一次诉讼中私人贷款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他的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50,000元的肥料付款,这实际上是要求法院重新确定150,000元的肥料付款可用于扣除其债务600,000元的债务,欠被告LIU的债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了李的诉讼请求,则不可避免地会否定先前诉讼的判决结果。在本案中,两方之间的有争议的问题已在上一次诉讼中进行了尝试,并已做出了有效的判决。因此,原告李的诉讼违反了一项无理理由的原则,这构成了一再起诉。我们的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诉讼。
三
法官的声明
双方针对某个事实或争议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后,他们不得再次就事实或争议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进行审判。如果当事方违反了这一原则,则再次提起诉讼将构成一再的诉讼。反复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款,“如果当事方在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件已采取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则应告知原告申请审判,除了人民法院的裁决允许人民裁决允许诉讼诉讼。
如何确定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第247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应用的解释,解释阐明了重复起诉的具体识别标准,也就是说,有必要满足三个方面,即同一政党,与诉讼的相同主题,以及相同的相同。但是,根据本文规定的内容,重复起诉需要同时三个条件。如果未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或条件不完全相同,则似乎并不构成反复起诉。因此,一些当事方逃避了人民法院根据本文规定的条件,通过增加当事方,改变案件或法律关系的原因来逃避重复起诉。随后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的诉讼不是“三个相同理论”之间的机械比较。必须审查重复诉讼的确定是否旨在动摇或否认先前诉讼的有效判决结果。如果此目的是使用哪种形式,则应确定第二项诉讼构成重复的诉讼,并且不接受该裁决,或者在接受以维持原始判决结果的判决后被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当刘在贷款中起诉李60万元人民币时,李向第一和二法院提出了辩护,该辩护向他欠了15万元人民币,声称应扣除他的贷款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经过审查后,第一和二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辩护,拒绝接受它,并裁定李应该偿还剩余的贷款。现在,李通过添加与争议无关的刘雇员山(Shan)向被告重新审理了此案,并将案件更改为销售合同纠纷。如果我们的法院接受此案并做出实质性结论,即拒绝诉讼,那是一再判决,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或支持诉讼,这将是先前判决的相反决定,导致第一案成为重审,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因此,李的诉讼是一再诉讼,我们的法院不应该接受。
四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
第127条人民法院应处理以下起诉和情况: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则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申请仲裁,并且不得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告知原告申请仲裁机构的仲裁;
(3)根据法律,应告知原告向相关当局申请解决其他机构应处理的争议;
(4)如果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况,应告知原告以管辖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各方在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件采取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则应告知原告申请审判,但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允许撤销诉讼;
(6)根据法律,如果在没有起诉的一段时间内起诉,则不能在特定时间段内被起诉的案件不接受;
(7)如果原告起诉离婚,调解与和解,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维持收养关系的新理由,则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接受。
“关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208条当当事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第127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登记并提起案件,但第208条符合当事方提交的民事诉讼。如果无法当场确定是否满足起诉条件,则应收到起诉材料并签发指示收据日期的书面证书。
如有必要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立即通知各方。完成相关材料后,应在7天内做出决定。
如果发现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或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情况下,则应拒绝起诉。
第247条如果当事方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并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重复的诉讼:
(1)随后诉讼的当事方与上一次诉讼的诉讼相同;
(2)随后的诉讼和先前诉讼的主题是相同的;
(iii)后一种案件中的诉讼与上一次诉讼中的诉讼相同,或者在后一种案件中的诉讼本质上是先前诉讼判决的负面结果。
如果双方提起重复诉讼,则该裁决不得接受;如果接受诉讼,则该裁决应被拒绝,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由冯乔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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