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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时间:2025-06-04 19: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使用管理

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

推动乡村旅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打造“旅居云南”品牌

日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合印发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

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

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强化本省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应用与管控,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民宿业的优质发展,助力乡村旅居产业的持续进步,塑造“旅居云南”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了《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排查整治,促进协作配合,严守农村用地建房的法律法规底线,依法满足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活化利用,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附件: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情如下↓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

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为了强化本省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利用与管控,保障农村居民的根本权益,推动乡村民宿业的优质发展,助力乡村旅居产业的持续进步与繁荣,塑造“旅居云南”的知名品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负面清单。

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地区购置宅基地及住宅,同时禁止对城镇居民在农村地区非法建造或购买的住宅进行确权与颁发证书。

不得利用所谓的“特殊身份权益”或村民的决策,以任何形式为回乡退休的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分配土地用于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严禁超出规定面积占用土地,也严禁超出规定规模进行房屋建设。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激活或盘活资源为借口大朗镇律师,在农村地区擅自使用宅基地修建别墅、大型院落、私人庄园以及私人会所。

五、坚决禁止以流转为名进行违法交易宅基地,严格禁止“名义租赁实质购买”等不正当行为。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若租赁农户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其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六、城乡居民合作建房需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宅基地住宅用地的性质,亦不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农户所有东莞大朗律师,参与合作建房的个人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农户住房的使用权,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七、严禁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他们退出宅基地,以及强制农民搬迁至高层住宅。

九、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十、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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