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务院令第804号婚姻登记条例修订通过及施行相关信息

时间:2025-06-04 19: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4号

《婚姻登记条例》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修订完毕,并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6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387号令,公布了该法规。随后,依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法规进行了首次修订。再后来,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发布了第804号令,对法规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男女平等原则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地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便民原则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及台岛地区的居民(统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岛居民)以及海外华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前往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由这些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旨在提高婚姻登记服务的质量。同时,要加大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和便利化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为婚姻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务院民政机构全面负责全国婚姻基础信息的规划与优化,同时与外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协作,共同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确保婚姻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及安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承担起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安全工作的全面统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强化对婚姻家庭服务的综合指导,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构建,整治彩礼过高的问题,推崇文明婚礼习俗,推动家庭关系的和睦,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生育和家庭观念。

婚姻登记机构需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运用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士及社会其他力量的作用,在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领域发挥效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将协助并支持婚姻登记机构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实施。

民政机构需强化对婚姻家庭辅导专家团队的构建,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教师的职业培训活动,不断增进婚姻家庭辅导专家的职业素养与操作能力。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工作时,必须参加婚姻登记业务的培训。他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考核,并且考核结果要达到合格标准,才有资格从事婚姻登记的相关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如遇疑似被拐卖或绑架的妇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若发现当事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应及时予以劝阻,并指导受害人寻求相应的救助方法。

婚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必须由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共同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中国公民若与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结为连理东莞大朗律师,内地居民若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海外华人在中国境内结合,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交结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准备结婚的双方提供预约服务以及举办颁证仪式等便利。同时,也倡导双方邀请各自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共同参与颁证仪式。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声明,自己未曾结为夫妻,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台岛居民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相关书面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在居住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声明个人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亦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关或相关有权部门所颁发、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证明个人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文件,抑或是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出具的此类证明。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所特别规定,则应依照该条约所确立的证明程序进行处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亦或是其他具备国际旅行效力的证件,还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这些均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所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由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权限的机构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单身证明大朗镇律师,亦或是该国外交机构在我国出具的单身证明。若我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对此有特殊规定,则应依照该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证明程序执行。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对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所提及的国际条约,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还需签署一份书面声明。

第九条规定,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构需对申请结婚的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文件进行核实,了解相关细节,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交叉验证,确保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人,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人,则需向其解释不予登记的具体原因。

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的男女双方,需及时进行补办。一旦补办完成结婚登记,双方将依照本条例中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因受到威胁而步入婚姻殿堂,遭受威胁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若一方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必须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当事人如实说明;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若内地居民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需签署一份正式的离婚协议,并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一同提交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国公民若与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自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海外华人若在中国境内自主选择解除婚姻,双方均需签署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一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中需明确双方均表示愿意结束婚姻关系,并就子女的抚养责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若申请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将拒绝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澳门、台岛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在提供前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基础上,还需额外提交个人有效的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需提供有效的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亦或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婚姻登记部门需在法定的时限内,依照申请人的请求,对离婚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相关文件进行核实,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若确认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男女双方均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该机关应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离婚证书。

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以获取离婚证书,则其离婚登记的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并且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将会随即结束。

第十七条规定,在处理离婚登记事务时,婚姻登记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适时为离婚登记的双方提供心理辅导及调解服务。

离婚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有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则需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结婚登记的申请。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构需设立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需妥善保存,并依照规定向当事人或有权限的机关提供查阅服务。至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则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联合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之后,需立即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里记载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况,同时,还需将这一信息同步上传至国家婚姻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若当事人需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的有效证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实,若信息确凿无误,则应予以补发相应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