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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构成新诉讼?重庆法院网案例

时间:2025-06-04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经法院释明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构成新的诉讼?

重庆法院网2020.03.1015:52

徐某某长期居住于美国塞班岛,在此期间,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某在涉及大陆产妇赴美产子或养胎的业务中,包括孕妇保健、护理以及翻译服务等方面,有过合作和多次的经济交易。201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明确写着:“我欠曾某美元一万元整,其中首先用于支付月嫂五月份的工资,剩余的款项将尽快偿还。”徐某某,2018年9月5日。”

曾某凭借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依据,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徐某某立刻归还借款本金一万美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故决定将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随后,依法对原告进行了相关解释说明,原告据此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现要求被告徐某某即刻偿还1万美元的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徐某某提出抗辩,指出在诉讼请求作出调整后,已形成新的诉讼案件,理应启动新的诉讼程序;观察原告对事实的调整,本案性质已非合同争议,大足法院对此无审判权限,被告出席庭审不代表其对管辖权表示认同;该欠条是在原告的强制下被迫出具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欠条所载信息显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争议并非由民间借贷活动引发,因此,本院依法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之处。尽管被告辩解称与原告并无民间借贷或合同联系大朗镇律师,但依据被告所提供的“欠条”内容,以及结合双方陈述,即便该“欠条”如被告所述是受到压力所写,至少表明这笔欠款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产生的,具有合作款项结算的特点。在现有证据面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答辩观点,因此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此外,尽管被告声称该“欠条”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产生的,然而他们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证据。因此,该“欠条”应被视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以及对合作过程中被告所欠款项的明确确认。据此,被告理应依据“欠条”的规定履行支付责任。综上所述,法院批准了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凭借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文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则根据基本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诉,并需出示证据来证实债权争议并非由民间借贷活动引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依照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诉讼阶段,若原告或被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判断存在分歧,则不受到第三十四条所列规定的约束。此时,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他们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另外,一旦法院受理案件,若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持有异议,他们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时间内提出此异议。若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已参与应诉答辩,则认定受诉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然而,若存在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在本案中,原告最初依据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经过本院的审查和解释,原告同意将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东莞大朗律师,并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本院也为原、被告双方重新确定了举证期限,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且已出庭应诉并进行了答辩,这可以视为其对本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认可。综上所述,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院的说明而调整了诉讼要求,且该案由本院继续进行审理,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构成新的诉讼,以及本院不具备管辖权的答辩观点,法院依据法律进行了审查,并决定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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