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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涉及条文内容详解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一是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是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情况;四是用人单位遵守针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五是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六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是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的状况;八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关于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鉴定的相关规定情况;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宜。
社会保险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首先,检查社会保险的登记及待遇享受相关情况;其次,核实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执行,以及费用结算的项目和标准;最后,还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四十四条: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察觉到用人单位、个人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则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拒绝改正或依法应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将这些情况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的医疗服务及其费用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明确了各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则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需强化对企业和个人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接受检查的企业和个人需真实地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信息,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亦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医疗保障管理部门需提升监管效能,严格监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的医疗服务及其费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合理运用,确保其安全性及可控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事务。同时,国务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也承担着相应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能领域内承担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指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需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相互支持,构建沟通协调和案件移交等机制,共同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得到有效执行。医疗保障管理部门需强化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的医疗服务及费用的监管,确保医保经办业务的规范运作,并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手段:一是进入现场进行查验;二是向相关人员询问;三是要求被检查方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四是采用记录、录音、录像、摄影或复制等方法搜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五是对于可能被转移、隐藏或销毁的资料等,应予以查封;六是可聘请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及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检查;七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措施。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东莞大朗律师,各级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需强化对社会救助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并致力于健全各项监督管理体系。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均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者、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的经销商以及医疗机构,需依照法律规定,向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购销数量等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的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工作的统一管理。此外,国务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内,承担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价格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亦负责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满足价格调控与管理的需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需设立价格监测机制,对关键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波动实施监控。
对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者、药品及医用耗材的生产商、药品经营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进行对其所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及购销数量等相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药品管理措施,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则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大朗镇律师,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者、药品制造企业、药品销售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提交其药品的实际购买和销售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实施对其合规性的严格监督与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将不断优化药品采购的管理体系,对药品定价实施严格监控,进行成本与定价的深入调研,强化药品定价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诸如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违规行为,确保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稳定。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者、药品制造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提交其药品的实际购买和销售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定点医药机构需按规定妥善保存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处方单、病历资料、治疗检查的记录、费用清单、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出入库记录等相关文件。同时,它们应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传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数据。此外,这些机构还需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监督管理所需的信息,并向公众公开医药费用及其构成等详细信息,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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