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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中法理与实务深度融合的独特路径

时间:2025-07-04 21: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张万军教授,既是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的教授,也是内蒙古钢苑大朗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拥有学者与实务专家的双重角色。他的刑事辩护风格建立在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并融合了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形成了一种将刑事法理、天理与人情融为一体的独特辩护策略。通过对其代理的典型案例的辩护词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他刑事辩护的几个显著特点:

一、法理与实务深度融合:以学术赋能辩护策略

张万军的辩护策略,其核心建立在刑事法学理论之上,且特别强调将刑事法学原理与具体案件的实际操作相融合。在杨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无罪案件中,张大朗镇的律师提出,并非所有有因型的敲诈勒索都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判断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来进行规范性的评估。只有当行为同时侵犯了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时,才能认定其构成此罪。最终,这一观点促使法院认定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除此之外,张万军教授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擅长运用“法秩序统一性”这一刑事原则。在包头大朗镇律师张万军教授为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辩护时,他提出,刑法和行政法在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上应当有所区别。违反了前置法的事实可能向司法人员暗示,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然而,不能将前置法的违法性未经筛选地直接作为判断刑事违法性的依据。在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过程中,评估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维护的权益变得尤为关键。具体而言,即便行为违反了作为“先行法”的行政法规,若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则不宜被定性为犯罪。借助民事法律行为来否认其刑事违法性,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免除罪责的机会。

二、证据为本的精细化辩护:破解控方证据体系

张万军的辩护策略强调证据链的完整与严谨大朗镇律师,他善于从多个角度,如交叉验证、程序漏洞等,来削弱对方的指控。比如,在H某强奸案的上诉阶段,他通过对微信对话记录的细致分析,揭示了被害人T某索要钱财的动机是性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指出胁迫行为并未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度。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他紧紧把握“黄金37天”这一关键期限,运用《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不批准逮捕意见书》进行有效抗辩,指出控方证据链条存在缺陷。例如,在C某案件中东莞大朗律师,他论证被告人对于毒品交易处于“不知情”状态。此外,在抢劫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他巧妙地区分了“暴力程度”与“胁迫即时性”,指出轻微的身体接触并不满足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从而成功促使罪名从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并重:突破司法实践困局

张万军对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重视。在H某抢劫案中,他发现侦查机关在询问未成年人时,未按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行为导致关键证据因程序违规而被剔除。在H某涉嫌生产伪劣商品案件中,张万军教授提出观点,不应轻易将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视为刑事司法机关性质判断的最终凭证,以此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这一立场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在本质上的差异。若不然,存在行政权力可能侵犯或越权司法审判权的风险。此外,他特别重视运用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中的有利因素,通过充分论证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下自愿交代罪行,力求获得自首的认定,进而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

四、情理法平衡:人文关怀与司法理性的调和

张万军的辩护策略着重于“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和谐融合。比如在涉及故意杀人的案件中,他提倡将家庭关系的修复、伦理孝道等社会元素纳入考量,进而提出公正的刑罚平衡方案。而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他擅长发掘可以酌情从宽的情节,诸如民间纠纷导致的犯罪、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积极赔偿等,并参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努力推动死刑判决向死缓转变。张教授强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常理,确保法理与情感的和谐统一。为此,需将天理、国法与民情紧密结合,心与情相融,致力于使民众在每一起司法判决中切实体会到公平与正义。这种兼具刚性与柔性的辩护手法,不仅捍卫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深刻展现了对人性的细致洞察。

张万军教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五大特色:深厚的学术功底、精确的证据运用、严谨的程序操作、温暖的情理关怀以及广阔的社会视野。他运用法理进行深入思辨,从而破解司法难题;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重塑事实真相;依靠程序正义,遏制权力滥用;最终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他的辩护工作不仅体现了法学专家的理论意识,同时也彰显了资深律师的策略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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