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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妻子卖车引纷争,法院驳回男方诉求?

时间:2025-08-27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卖掉了夫妻共同拥有的保时捷汽车,丈夫得知此事后极为恼怒,觉得妻子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划分夫妻之间的财产……最近,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关于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分配的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了男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妻子没有和丈夫商量,就把他们一起买的保时捷汽车卖掉了,丈夫得知后十分生气,觉得妻子卖掉共同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最近,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根据法律判决驳回了男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含哪些?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划分这些共同财产?若女方私自处置了属于两个人的财产,男方提起诉讼却未能胜诉,这个情况究竟是怎么回事?

豪车太招摇 妻子私自卖车

王某与高某妍于2019年9月9日办理结婚手续。高某妍在结婚前通过贷款购置了一辆奔驰汽车,每月需偿还5930.35元贷款。2019年11月到2020年3月期间,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共计100万元分批转给高某妍的母亲,高某妍的母亲以个人名义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开设了为期五年的定期存款账户,且该账户不会自动转存。

二零二零年八月,一对夫妇合力购置了一部价值百万的保时捷高级轿车。彼时,高某妍正处于怀孕阶段,王某却时常独自驾驶那部豪车前往高档娱乐场所消遣。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高某妍诞下一名女婴。在产妇高某妍生育及哺乳的这段日子里,王某多数时候深夜才归。

肯定是那辆保时捷太显眼了!高某妍这么一想,就打算把惹麻烦的它卖掉。2020年12月26日,她带着哥哥一起去处理了这辆车,最终卖得了110万元。

王某得知配偶私下卖掉车辆,十分恼火,向邛崃市法庭提起诉讼,指出配偶隐藏、搬运、售卖家庭共有资产,严重侵害自身正当权利,导致共有财产面临重大风险,要求法庭对家庭共有财产实施划分,涵盖夫妻共同账户二百二十五万元,以及婚前购置的奔驰车共同偿还的款项部分。案件提交审理前,司法机构冻结了高某妍母亲账户中的相关资金,另外也冻结了高某妍本人账户里的58868.39元款项。

无主观故意 不宜分割财产

今年六月,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高某妍表示自己卖车是因为丈夫存在诸多不当举动,卖车所得的一百一十万元中,六十万元用于清偿了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剩余的五十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她并未隐瞒、处置或变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应分割共同财产。另外,母亲名下的100万元储蓄属于父母双方所有,并非自己同王某共享的财产。

高某妍的家人在法庭上作为旁观者提出,一百万元储蓄属于双方配偶的共有资产,并非由女儿和她的丈夫共同持有,女儿没有隐藏、处置或售卖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

高某妍和王某的共有财产具体有哪些?是否需要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划分?法院认为这两项内容是本案中的主要分歧所在。

法院就高某妍和王某的共有财产问题作出认定,高某妍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因此由女方母亲保管的100万元存款理应算作共同财产范畴,尽管女方及其家人声称该笔存款属于其父母共有,但这一说法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内容相悖,故不予采信;高某妍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保时捷汽车,其出售后获得的110万元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高某妍婚前贷款购买的奔驰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还的款项也应算作夫妻共同承担;高某妍在邛崃市法院被查封账户中的58868.39元存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否需要分割的情况,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到女方母亲名下的100万资金,实际是双方共同托付给女方母亲负责看管,高某妍本人并未有隐匿或挪用资产的不良意图,王某对此事也并非毫不知情。至于那辆车的处理,从客观角度分析,王某是在事情发生后才了解到相关情况,在车辆卖出时并不清楚详情。从所有证据综合分析,高某妍生完孩子、正处在喂奶阶段,王某却没承认自己经常去昂贵的娱乐场所、很晚才回家,高某妍因为感情上无法忍受、心里不踏实,最后,把王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保时捷卖掉,这也是大家都能理解的、合乎常理的。

车辆处置过程产生纠纷,诉诸法律程序冻结资产之后,女方及其家人声称那本100万元存折是他们父母的共有财产,卖车所得的110万元已用于偿还共同承担的债务和日常开销,导致无法退还存折和交付购车款的根本原因,还是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所致。

最终,法庭认定,在家庭纽带持续期间,配偶们的共有财产需以不进行划分作为基本准则,以可以进行划分作为特殊情况。倘若对本案中配偶们的财产实施划分大朗镇律师,必定会导致配偶间的情感决裂,危害家庭和睦,对于尚未满周岁的女儿身心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会干扰配偶财产的维护效用。所以,这个案件里的夫妻共同财产不适合分开处理,王某和高某妍两个人需要彼此照顾、彼此关怀、彼此打气,一起把家打理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好的条件,因此法院决定不支持原告王某的全部要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获取的某些财物,属于双方共有东莞大朗律师,由双方共同支配:首先包括劳动所得,比如薪酬、奖金以及从事工作获得的报酬;其次涵盖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例如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到的收益;还包括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利益;另外还有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予得到的财产,但需注意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最后还应当共同拥有的其他类型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一方的婚前所得,一方因人身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其他理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存续期间,若出现以下状况,其中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一、存在一方隐匿、转移、售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二、一方需要抚养的亲属患重病急需治疗,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医疗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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