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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构成要件详情:客体要件及家庭成员构成解析?

时间:2025-08-27 21: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虐待罪,依据刑法第260条,是指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束缚、使其受冻挨饿、禁锢行动、贬损尊严、拒绝治疗或强迫从事繁重劳动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身体与精神上的摧残迫害,且行为情节十分严重。

虐待罪构成要件详情

(一)客体要件

本罪损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在家中的正当权益,核心是成员间的均等地位。施虐手段同时危害了受害者的身体权利,所以,本罪损害的目标是复合性的。

此罪针对的只能是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家庭成员包含四个主要类别:

婚姻缔结时确立的初始家庭成员,就是男性和女性,二者构成夫妻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属类型,是家庭最根本的联结,也是父母与子女关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倘若建立收养关联,便会形成家庭联系大朗镇律师,这种联系既源于收养行为,也依托于婚姻基础。

家庭成员因亲属关系产生,这种关系源于血缘联系,主要有两种情况:首先,直系亲属构成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辈,曾祖父母与曾孙辈,外祖父母与外孙辈等,他们之间的亲属身份不受个人婚姻状况或经济独立的影响,不会因此失去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其次,旁系亲属形成的家庭成员,比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父等,但这类亲属关系会随着他们各自组建新家庭,以及脱离原家庭经济支持而终止原有的法律家庭身份。特殊情况在于,那些原本由旁系亲属照顾的孩子,比如由哥哥姐姐照看的弟弟妹妹,即便后来结婚,也不会因此失去原本家庭成员的身份。

通过收养形成的家庭成员,比如养父和养子,他们之间属于人为确立的亲属关系。

日常生活中,时常存在一类特殊的人际联结,这种关系既不同于收养关联,也异于血缘纽带东莞大朗律师,更与婚姻状态有所区别。譬如有个名叫某甲的独居老人,因生活困顿无人照料,乙丙夫妇出于善心将他接至家中,双方共同尝试建立一种并非法律规定的照护责任。一旦达成照护协议,某甲便正式成为乙丙家庭中的一员。

必须先通过血缘联系、配偶关系、领养关联等途径确立家庭成员资格,才会是施暴罪的目标,这完全由该类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必须存在对受害者肉体与心灵施加伤害、虐待、欺凌的举动。这种举动,就其形式来说,既涵盖主动实施的行为,诸如击打、束缚、幽禁、嘲弄、辱骂、贬低、剥夺人身自由、驱使过度劳累等,也涉及消极的缺位,例如病患不予医治、饮食不周、衣着不暖等,但要是认定此罪,不可能是完全的无所作为。只剥夺食物供给、衣物蔽体或病患不予医治,属于犯罪行为属于遗弃罪。具体而言,既包含身体上的伤害,例如受冻挨饿、禁锢活动、疾病治疗延误等,也涉及精神层面的折磨,诸如嘲讽辱骂、人格贬低、行动自由受限等,无论其表现方式是交替进行还是单独持续,都不改变该罪名的认定。

行为需要持续不断,并且态度要始终如一。这是认定这种罪行中虐待行为不可或缺的一点。只是偶尔发生的殴打、让他人受冻挨饿、或者把人赶出家去等情况,都不能看作是虐待。

实施虐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属于犯罪行为。所谓严重程度,是指虐待的起因阴暗,方式残忍,过程漫长,屡教不改,且受害者为儿童、老人、病人、孕妇或刚生产完的女性。通常的家庭争执中的殴打,或者过去存在虐待行为但程度较轻,造成的后果不严重,都不算虐待罪。有些家长管教孩子方式简单、粗暴,偶尔还会动手打骂、施加体罚,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需要予以指正。只要没有故意对受害者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和摧残,就不应该按照虐待罪来处理。

(三)主体要件

此罪的实施者属于特定人群,仅限于同住一户的亲属成员,彼此间存在血缘或赡养纽带。例如配偶、长辈与晚辈、手足之间。施虐者通常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或拥有经济支配权或家庭主导地位。非本家庭人员,无资格充当此罪的行为人。

(四)主观要件

此罪在心理层面体现为有意为之,即有意地使受害者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至于施加虐待的缘由是五花八门的,不论是什么缘由,都不改变定罪的结果,但在判决时需要加以考量。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照法律条文和实际操作,辨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行为是否涉及身体摧残,精神折磨的程度如何,是否存在强迫或威胁,以及行为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性,这些因素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程度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依据。按照这项规定,对待家庭成员施加虐待,必须达到情节十分严重的程度,才能够被视为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虐待行为如果比较轻微,比如只是偶尔打骂、偶尔不给食物、偶尔进行禁闭等,都不应该被当作虐待罪来处理。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施暴过程持续多久,这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受害者身体和心理受到的伤害程度,施暴时间越长,比如持续数月甚至数年,通常会导致受害者身心遭受比较严重的创伤,而如果是因为家庭日常小事一时冲动导致对成员进行短暂施暴,一般不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

施暴频率很高。尽管单次施暴时间短暂,但频繁发生的行为,同样会令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承受巨大折磨,极易导致严重后果。比如,某些男性在妻子生下女儿后一个月里,多次殴打她超过十回;还有些子女,持续不喂食卧病在床的老人,一个月内就达到二十多次,诸如此类。

施暴的方式。现实生活中,某些施暴行为极其凶狠,比如,男性在寒冷季节剥掉女性衣物将其赶出室外冻伤;男性用烧红的工具灼烧女性私密部位和乳房;子女残忍殴打年迈的长辈等。采取这些凶狠方式,很容易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死亡,必须按情节严重处理。对于施加耳光、扭扯耳朵之类的施虐举动,就不能视为手段狠毒,通常不应当看作情节严重。

虐待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虐待行为通常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折磨和伤害,有些后果相当严重,比如,因为施虐者导致受害者患上精神分裂症、妇科疾病或其他疾病,或者使受害者身体完全丧失功能、肢体遭受损伤,甚至将受害者虐待至死亡,还有受害者因无法忍受虐待而选择自尽。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评估情节是否严重,可以全面考量前述各项因素,也可以单独针对某一项因素进行审视确定。

根据犯罪涉及的目标来分辨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不属于。虐待这类罪行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亲属身份和抚养联系,例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如果虐待的对象不是家庭成员,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虐待罪。不过,假如虐待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遭受重大伤害,并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那么可以按照其他相应的罪名来处理。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施暴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和蓄意夺命的手法极为接近,而且,施暴行为在事实上也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结果。因此,虐待之罪和蓄意杀人之罪的区别比较容易模糊不清。我们觉得,在审判活动中,如果难以判断某个行为是属于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需要从思想意图上划分两者的区别,虐待罪在心理层面是故意对受害者施加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故意杀人罪在心理层面是故意结束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施暴行为常导致受害者身体受损的结果。因此,施暴罪行容易和故意伤害罪行相混淆。在法律审理过程中,关键要依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区分施暴罪行和故意伤害罪行的界限。假如某人怀有使他人承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在施行虐待的过程中导致对方出现轻微或严重伤害,那么此人的行为属于虐待罪,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倘若某人主观上具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动作,那么此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虐待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这种情形下,需要受害人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才会介入,否则不予理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虐待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通常不愿破坏家庭和睦,更不想让虐待者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必须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倘若受害者不提出控诉,司法机关就应保持克制,不宜主动插手,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该法第98条条款,倘若受害者遭遇强迫、恐吓等情形而无法向法院申诉,检察机关便有权发起诉讼。受害者的其他亲属同样能够提出控诉,相关机构与团体亦可向检察机关举报此类侵权行为,由检察机关核实情况后提起诉讼。若本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不遵循“需受害人告发才处理”的原则。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故意层面的差异在于,虐待罪体现为行为人明知会伤害他人,却主动施加身体痛苦和心灵伤害;遗弃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清楚自身有责任照顾被扶养人,并且具备履行该责任的条件,却选择不履行。

虐待罪在客观表现上,体现为长时间或者接连不断伤害家中成员的身体或者精神状态;遗弃罪在客观层面,指的是对无法自理的家庭成员,明明有赡养责任却选择不闻不问。

虐待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同一个家庭里一起居住的成员;遗弃罪的实施者,必须是承担法律上抚养责任且有能力履行这种责任的人。

虐待罪针对的承受对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害了同住成员在家庭环境中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机能;遗弃罪针对的承受对象则是家庭成员彼此间承担的抚养与赡养的责任关系。

虐待罪立案标准 详情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内容,这项罪行通常属于需要受害人主动告发的自诉案件,一般遵循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不予处理的方式;受害者本人能够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不过,要是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那么就变成了需要司法机关主动追诉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展开调查。

存在虐待情形且性质严重。所谓“虐待”,主要是指通过频繁实施殴打、斥责、禁锢、迫使从事过度体力活动、剥夺行动权、贬低人格等手段,对共同居住的亲属在身体和精神层面施加伤害、折磨与摧残的行为。这种虐待行为与偶发的训斥或偶尔的体罚有着显著区别,其特征在于持续不断甚至长期存在,表现出相对的连贯性。这个“家庭成员”,就是指在一个家庭里一起居住的人。如果虐待的对象不是家庭成员,那就不能算作这个罪。法律规定,要构成犯罪,虐待行为必须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可以说,行为是否严重,是判断这个罪是不是罪的关键点。情况非常糟糕,意味着施暴的用心阴暗、行为残忍;针对年迈、年幼、有残疾的家人实施伤害;又或者持续施暴且屡教不改等等。受害者身受重伤、甚至死亡,是指因为长期遭受虐待,身体和心灵受到极大摧残,或者因此丧命,又或者无法承受而选择自尽。

实践中需要留意:假如某人有意要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并且通过持续虐待手段达成犯罪意图的,不应按虐待罪来惩处,该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要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条款来判定罪名并实施处罚。对于虐待家庭成员但未导致重伤或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需要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情形。对于虐待行为,若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需被害人向司法部门反映情况才予以审理,被害人未提出控诉的,司法部门不能自行介入,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除非被害人因受到胁迫或恐吓无法陈述,其家属可代为申诉,但涉及虐待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则不属于必须由被害人控告才处理的情形。

虐待罪量刑标准详情

触犯此项罪名者,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因此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那些需要照顾未成年的、年迈的、生病的、有残疾的等人的个人,如果他们伤害了被照顾的人,行为非常不好,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组织若实施前述行为,需处以经济处罚,同时对其中的主要决策者及直接参与者,将参照前述条款执行相应惩处。

存在虐待情形,并且牵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来判定罪名并执行惩罚。

造成受害者身体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情况,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受害者长期遭受虐待,身体逐渐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二是受害者无法忍受长期虐待而选择自杀,导致重伤或死亡,实施虐待的人是故意为之,而无意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其虐待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关联性

依照此项条款,若施加虐待行为导致受害者身受重伤或不幸离世,此类案件便不归入“需由受害人主动提出控诉方可审理”的范畴,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即便被告方进行申诉,司法部门也必须实施刑事起诉。

虐待罪司法解释详情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如果情况非常糟糕,将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施了前述行为,若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或死亡,将面临两到七年的刑事处罚。

第一项罪名,需要受害人主动报案才予以审理,不过,如果受害人没有能力报案,或者因为遭受强迫、恐吓而无法报案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第二百六十条新增条款 负有照顾未成年人、年长者、病人、残障人士等职责者,若虐待被照顾对象,行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了前述行为,并且还触犯了其他罪行的,要按照哪种罪行处罚更重来判定罪名并执行相应的惩罚。

虐待罪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能够立刻前往公安部门坦白认罪,并且陈述自身所做之事;如果因为生病或受伤不能去公安部门自首,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等途径自首,或者请别人帮忙自首。

对于导致他人蒙受损失的,需主动进行补偿,向对方及其亲属表达歉意,以期获得对方及其亲属的谅解。

交代罪责给公安时,须承担己过,不可庇护旁人,要坦白事实,切勿推诿,更不能掩护他人。

在陈述事件经过时,可以提及事后自己实施了哪些行动,目的是尽力减少损失。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给受害者带来损失时,主动与受害者方面进行沟通,最终形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获得受害者的宽恕,尽可能补偿受害者方面的损失,并且努力获取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理解,拿到《刑事谅解书》。

二 当受到限制自由手段,比如关押或拘捕等,持续的时间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比如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押送的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那么就有权利申请终止这些限制自由的手段。

侦查期间,只有大朗镇律师有权探视当事人,因此最好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大朗镇律师参与案件,以便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明确涉及的法规条文,防止因对程序和法律不够熟悉而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如果身体遭遇重大疾患,无法照料自身,或者正处于怀胎或者育婴阶段,那么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能够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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