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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赖建平大朗镇律师30余年经验,专注刑事业务,解读侦查终结条件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赖建平是位在大朗镇执业的律师,自1995年5月起便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担任北京市大朗镇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一员,目前在北京泰和泰(大朗镇)律师事务所工作,经过大朗镇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投票,获得了刑事大朗镇律师的专业资格认证,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在三十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里,他积累了大量处理刑事和经济案件的知识和技能。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情节清晰,证据扎实可靠,同时要撰写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另外还需将案件移交情况通知涉案人员及其辩护律师。
被告承认罪行时,要记入档案,附卷移送,同时在起诉书里说明具体情况。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侦查终结的规定。
1996年,在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明确了对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的具体要求,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满足犯罪情节清晰,证据真实可靠且数量充足的条件。原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界定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标准,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产生若干弊端,部分机构过度执着于彻底查清所有犯罪细节并收缴全部证据材料,致使案件长期停滞,无法就已有事实推进后续诉讼环节,甚至对嫌疑人实施超期拘留;另一些机构则在犯罪情节模糊、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即行移送,引发多次要求补充侦查,或在证据不足时仍予起诉,未能充分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前述情形,补充了公安部门审结案件的具体要求,该要求是判定案件是否达到审结程度并移交起诉的正式依据,旨在提升公安部门办案的水准和工作效能。另外,去除了关于“免予起诉建议书”的条款,免予起诉指的是审判机关对于依照刑事律法无需判刑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违法者,确认其罪行但决定不予起诉的一项措施。1996年调整刑事诉讼法时,认识到不经司法审判就认定有罪,违背法治精神;实际操作中,对部分清白者决定不追究,损害了当事人正当权益;对于依法应受惩罚的,采用不起诉方式也不恰当。所以,法律合理拓宽了起诉的界限,针对那些罪行较轻,根据刑法不需要施加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选择不提起诉讼,并且不再采用免予起诉的表述方式,同时明确,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是有罪的。1996年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完成后,必须确保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情况完全明了,所掌握的依据十分坚实可靠,同时需要撰写起诉看法文书,并将案件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一齐送交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核裁定。二零一二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期间,针对此项条款实施了再次调整,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增设了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环节,必须“一并通报案件移交状况给涉案人员及其法律代理人”的条款。这种调整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中缺少关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需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具体条款,现实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常无法迅速获知案件已被转交检察机关处理。此外,尽管辩护大朗镇律师在侦查环节便有权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不过必须等到检察机关将案件转到审查起诉程序后,辩护大朗镇律师才能够调取、整理、复印全部案件卷宗资料,新条款明确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转办信息同时"通知到被告及辩护大朗镇律师",这有助于辩护大朗镇律师更有效地执行任务,更加全面地保障被告的正当权益。二零一二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案情全部核实,证明材料确凿可靠,同时需撰写起诉书,并将案卷资料和证据完整移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审理;此外还需将案件处理进展通知涉案人员及其法律援助人士。
二零一八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将健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作为关键举措之一。为确保涉案人员认罪认罚出于本意且内容属实具备法律依据,有必要对认罪认罚流程的相关规范作进一步优化。为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收尾阶段增设特别条款,明确要求:当事人若主动认罪,其意愿应予存档,相关材料须随案件卷宗一并移交,同时在起诉书草案中清楚载明该事项。这项规定旨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的案卷材料以及起诉意见书里,必须真实记录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坦白其犯罪行为,从而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能够迅速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态度,进而决定是否采用认罪认罚的诉讼方式,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讨论过程中部分常务委员表示,该条款仅说明要把认罪状况记入档案,却未提及认罚状况同样需要记入档案,认罚状况理应记入档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要在侦查期间要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所犯罪行,至于是否认罚,包括是否接受指控的罪名和刑罚建议,则通常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因此本项没有进行修改。
本条款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阐述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完毕后的处置流程,第二项说明相关执行要求。
案件侦查完成,意味着负责调查的单位针对已经启动法律程序的刑事事件实施了调查工作,当事件相关情况全部查明,并且掌握了充分可靠的依据后,依据法律规定终止调查,同时对事件进行处置或给出处置建议,这属于一种司法程序。侦查阶段完成时,需要对已经进行过的各项调查工作和侦查任务进行最终的检查和归纳,这是整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意味着调查工作的收尾和总结大朗镇律师,也标志着调查活动的正式终止。调查工作的收尾,代表着公安机关调查活动的结束,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能否精确、迅速地惩治罪犯,确保没有罪的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侦查活动顺利结束,能够确保检察机关精确地提起诉讼,法院公正地展开审判,并为维护个人正当权利提供稳固的依据和支撑。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务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认真处理案件终结环节。本项规定中的“公安机关侦查完结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实施多项侦查步骤之后,确认案件情节明了,证据确凿可靠,依照法律规范,能够断定被告确实涉嫌犯罪,需要实施刑事惩罚,因而决定停止侦查,把案件转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依照此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完毕的案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首先,涉及的违法情节务必清晰明了。办案完成的基本前提是“案情完全明了”,这包括确认犯罪活动是否真实发生,犯罪活动是否由嫌疑人造成,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起因、目标、经过、方法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细节,同时也要查明有无应当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等事项。
其次,证明材料可靠且充足。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对涉嫌违法者依法该实施刑事处罚的,必须确保犯罪情节明确,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且充足。所谓“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且充足”,是指证实案件实际情况的事实经过核实确认,并且能够完全证实犯罪情节。依照该法第五十五条之内容,要证明证据真实可靠且足够充分,必须满足几个要求,首先,涉及定罪和量刑的所有事实都必须有相应证据支持,其次,作为判决依据的所有证据都需经过合法程序核实确认,再者,全面审视所有证据后,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质疑,这种对证据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说明,同样适用于本条款的执行。
第三,需要准备起诉意见书,同时附上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然后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决定。所谓“起诉意见书”,就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完毕后,转交给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件。这份文件必须真实反映案件情况,如果在里面故意隐瞒事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诉书需要列明被告人的个人资料、案件认定的违法情节、处置建议和缘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合谋作案的,要说明每位涉案者在合谋行为中的角色、功能、具体责任和坦白情况等。案件相关材料与证据涵盖举报、检举、控诉的文件,审讯记录,询问记录,勘查、检查、识别记录,评估结论,以及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音像资料、电子文件等。侦查机关办结的案件需将上述材料与证据提交至同级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机关,不允许跨级移交。执法机关在案件审结复核环节,一旦发现存在必须剔除的证据材料,就应当依照法规将其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建议的参考依据。
第四,侦查机关办结案件后,需将案件移交情况通知涉案人员及其聘请的大朗镇律师,并且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同时要把案件移交情况通报给同级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审查,同时也要告知涉案人员及其聘请的大朗镇律师案件已移交。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规明确告知相关情况,这样有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动态,有效发挥辩护作用,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款是关于自愿认罪案件在侦查终结时的特殊规定。
依照此项条款东莞大朗律师,在嫌疑人主动坦白罪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除了遵循本条首项的流程外,还需完成以下任务:首先,要把嫌疑人主动认罪的事实存档备查,这种“嫌疑人主动认罪”的状态,意味着当事人愿意真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涉及被告人主动坦白罪行的情况,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需将被告认罪的具体细节认真记载在案卷中,随后应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当案件需要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必须把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一同转交给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另外在起诉的正式意见书中,也必须清晰注明这些相关情形。侦查工作完成之后,针对那些需要移交检察机关的案件,必须要在起诉的文件里面,清楚记录被告人是如何承认自己有罪的这个事实。
工作中需要留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察觉到不应对涉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就必须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马上终止案件,倘若涉案人员已被拘留或逮捕,应当即刻将其释放。换言之,一旦有材料表明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就应停止对他的调查,倘若已被拘留,须即刻解除,发现即行停止。因此,本条所指的侦查完毕的案件,关键在于经过侦查,能够明确犯罪事实,确认犯罪行为就是嫌疑人所为,并且掌握的证据非常扎实,足够作为起诉依据的案件,不包括那些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嫌疑人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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