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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鉴定难成常态,拆分鉴定思路是高招还是误区?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中,鉴定困难长期是当事人和司法部门面临的难题。伤情错综复杂,因果联系不明确,鉴定过程耗时费力,这些问题常常导致案件审理停滞不前。为此,有人建议一个看似高明的办法:把伤残评定和因果关系判断分开处理,让不同的单位分别承担,这样能够提升速度,解决目前的困境。但是,这种“分解方法”表面上像是解决问题的“妙计”,实际上却可能掉进更大的陷阱,需要我们注意。
鉴定之困:为何“难”成常态?
要明白分析分离的症结何在,必须先弄清“评估不易”的症结所在。在涉及人员受伤的案件中,伤残等级评估是对受害人因受伤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判定,直接影响到补偿数额;因果关联判定则是判定伤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决定了责任划分。这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形成了人身伤害赔偿的主要依据。
实际情形中,确定损伤成因存在三个主要难题,首先,伤势状况错综复杂,例如当事人原本就患有某些疾病,比如骨质衰退或关节病变,事故造成的伤害与这些固有病症相互影响,难以明确区分各自的作用程度;其次,技术手段存在不足,某些不常见的损伤类型,或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后果,已经超出了单个鉴定单位的专业水平;再者,评判准则不够清晰,对于损伤发生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作用大小,例如决定性因素、辅助因素以及触发条件等,没有形成一致的衡量方法,导致不同机构得出的判断可能差别很大。
这些难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单位常常拒绝受理,案件拖延很久没有进展;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不断申请再次鉴定,既提升了诉讼费用,也占用了司法力量。在这个时候,“分解鉴定”的方法被提出来——提倡者觉得,让精于评定伤残等级的部门负责伤残评定,让专于分析因果关系的部门负责关联性判断,各自负责能提升工作效率。
拆分之弊:割裂的鉴定何以失真?
从医学鉴定角度和法庭审理经验来看,将损伤程度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分开处理,从根本上违背了评估工作的严谨性和全面性。
从专业角度分析,伤残等级鉴定本质上涉及因果关系判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评估的基础是“各类损伤所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受损或功能异常”,其中“损伤”需与事故形成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一位年长者遭遇车祸造成大腿骨断裂,评估时需确定愈合后的功能受损情况,同时要查明骨折是否由事故直接引起,而非仅因骨质衰退导致的无损性骨折大朗镇律师,还要分析先前病症对恢复过程的影响大小。进行分解鉴定时,首先由一个单位判定“股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接着由另一个单位判定“事故与骨折存在主要责任关系”,表面上看职责清晰,实际上可能存在逻辑断裂——如果因果关系被判定为“关联性较弱”,那么九级伤残的评定就缺乏相应的赔偿依据,造成鉴定结论与责任认定不一致。
从实际角度分析,分开进行评估也许会带来新的纠纷。首先,两个评估机构得出的结果可能会不一致。举例来说,负责评定伤残等级的部门判定为“八级伤残”,而分析损害原因的部门却指出“伤害和伤残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这种情况下法官难以选择东莞大朗律师,从而使得案件更加棘手。其次,分开评估还可能造成重复的评估过程。当事人如果不认可因果关系的判定结果,可以援引“伤残评定依据了不正确的因果关系认定”这一理由,要求重新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从而引发资源的无谓消耗。
尤为突出的是,这种分割方式忽略了“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情形下的全面考量要求。许多案件中,身体损伤的后果是事故伤害、原有病症、治疗措施等不同因素叠加所致。譬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头部创伤,可能因伤者先前的高血压状况加剧脑水肿,从而妨碍神经功能的修复过程。当前,确定伤残级别需依据“意外伤害是根本诱因,血压高是辅助诱因”的关联分析,方能得出公允判断。分述来看,负责评估伤残的部门或许会忽视病症的作用,而负责分析因果的单位又可能小看创伤的影响,由此造成的最终评估肯定不实。
破局之道:回归本质而非投机取巧
解决鉴定难题的核心,并非分解鉴定任务,而是要回归鉴定的根本,即以科学作为基础,以标准作为依据,以合作来提升效率。
要改进评估准则和执行流程。对于因果关联中的“作用程度”议题,须制定更详尽的参考意见,界定各类状况下的评定基准,例如,事故直接造成伤害的作用程度为全部,引发既有病症的发作作用程度介于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之间,以此降低评估单位的主观判断空间。另外,需构建全国性的评估案例汇集,经由典型个案来引导疑难案件的评估作业。
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联合工作和技术支持。针对疑难的损伤情况,可以推行“集体评估”机制,让法医人员、医院医生、影像学专家等组成评估团队,一起研究伤害的形成方式、前后联系以及功能受损程度,从而提升评估的专业水准和公信力。同时,运用CT立体成像、神经肌肉电生理检查、遗传学分析等尖端手段,能够为判定因果链条和确定伤残程度提供更可靠的证据。
第三点,要确保司法和鉴定环节能够顺利对接。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必须清晰指出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防止鉴定工作超出或达不到必要的范围;鉴定单位则要密切同法院进行交流,对于难以进行的鉴定项目,应当陈述具体缘由,而不是直接拒绝受理。另外,应当设立鉴定单位的水平划分体系,让那些拥有足够技术力量的机构负责处理难度较高的案件,以此降低因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完成鉴定的比例。
结语:警惕“捷径思维”的陷阱
处理“判断复杂”的问题,并非有立竿见影的“妙策”。分解损伤认定与缘由判断,看似是绕开繁难事务的便捷方式,实际上或许会因破坏判断的统一性而遭遇别的问题。根本的解决方法,是遵循客观法则,改进体系规划,借助规范化、专门化、联合化的途径,使判断的结论能够通过法律和学术的审视。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使“鉴定难”不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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