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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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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租赁鲁某房屋产生租金纠纷,求助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吴某负责引淮灌溉工程长陵段的建设工作,为了满足施工要求,与长陵乡某村的鲁某商议,借用其家中闲置的房屋和院落,供施工人员居住和作为搅拌材料场所使用,双方口头商定每年的费用为2万元,租赁期限为2年,起始日期是2021年10月3日,工程完工后,租赁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又口头商定,每年租金调整为4万元,具体的租赁时间不做限定。截止到2024年10月3日,累计支付了七万元租金,但仍然有一万元欠款没有支付,鲁某多次向吴某催促此事,吴某总是以工程款尚未到账为由拒绝支付,目前已经累计拖欠两万余元租金,鲁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将门锁住,致使吴某无法继续组织人员施工,因此引发了纠纷。
2025年8月某日下午,吴某与搅拌机所有者一同前往息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调委会,提出投诉。他们称拌料厂的正门被人用锁锁住,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作业,但具体锁门者身份尚不明确。他们展示了一些由监控设备拍摄的图像作为证据。吴某表示,他们刚刚从当地派出所离开,曾向警方报告该事件。派出所人员告知这属于民事性质争议,建议通过调解途径处理,因此他们转而来到调委会,请求协助进行调解以解决当前困境。为保障引淮灌溉工程顺利实施,快速处理矛盾,调解小组迅速派遣两位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前往处理,村干部认出锁门者系鲁甲,他是出租方鲁某的兄长,调解员找到鲁甲,询问其锁门缘由,鲁甲表示在2021年吴某租用其弟鲁某的房屋及院落作为员工住所和搅拌场地,双方口头商定年租金两万元大朗镇律师,租期两年,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现已届满,但工程尚未完工,吴某通过中间人联系鲁某商议续租,鲁某提出起初租赁时中间人压低租金,且吴某租用期间墙头损毁,地坪被破坏,若继续租赁则必须提高租金,经多次磋商,最终确定年租金四万元,至2024年10月3日尚欠一万元未支付。鲁甲的母亲目前健康状况不佳,急需兄弟几人共同筹集资金用于治疗费用,但鲁某在需要出钱时自身经济状况不允许,因此他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吴某,要求其支付租赁费用,然而吴某由于工程款项未能顺利收回,自身也缺乏偿还能力,鲁某在多次索要钱财均未果的情况下,因心中愤懑,便指示其兄鲁甲将门锁上。调解员询问吴某相关情形,吴某确认鲁甲所述内容符合实际,不过上级单位拖欠其工程款两千余万,相关程序办理完毕已超过半年,该款项至今未发放,因此吴某对鲁某等人所欠债务未能清偿,这笔欠款必须偿还。调解员结合双方陈述和租赁地实际状况,重新联系了鲁某,明确表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例如借助调解或诉讼程序,不能私自锁门干扰对方正常生产,先前在院中发现四台搅拌机,仅此机器和人工的损失,每天就要损失不少钱,鲁某不要让原本有理的事情,因为锁门导致营运和人工损失,反而变成自己欠钱的情况。鲁甲对此持有异议,他表明自己目前是单身状态,吴某可以去任何地方控告,但拖欠债务是不被允许的,此外,鲁甲认为自己在处理这件事上并没有太多发言权,毕竟这所房屋和院落都属于鲁某所有。调解员再次设法联系到鲁某,向鲁某说明情况,鲁某原先愿意把房屋和院子租给吴某,当时只是口头商议,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双方以及中介人之间的关系相当融洽,彼此之间也很有信任,现在鲁某遇到了难题急需用钱,我们能够理解,吴某确实应该支付租赁费用给鲁某,但现在吴某也遇到了更大的难题,两千多万的工程款迟迟没有到位,他自己家里又能拿出多少钱来作为资金周转呢?吴某不是已经支付了七万元作为租金吗?她如果手头宽裕,怎么会拖欠呢?即便算到现在,每年的租金标准是四万元,她也只欠你三万元。你们最初口头商定,每年收取两万元,后来合约到期时你将标准提高到四万元,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坦白讲,你母亲治疗确实需要那三万元,你在上海工作多年家中应该存有数十万元,即便家中确实没钱,你不能向亲戚朋友暂时借些周转,却非要强迫吴某把欠款全部还清,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另外你院里还存放着吴某几十万元的钢筋和几百立方石料,这些物品不能随便搬走,你还担心那几万元还不起吗?倘若仍旧固守封闭门户的做法,往后租赁的款项又该如何清算?难道把门锁起来,还能向对方收取租金吗?要知道,你的那个宽敞院落和十多座简陋房舍,在吴某租用之前已经空置了将近十年,除了吴某因工程用途租用你的房产,又有谁会使用你那片院子和房屋呢?
多次进行法律说明、道理讲解和情感劝导之后,鲁某与鲁甲两兄弟经过商议,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考虑不够周全,倘若继续固执己见,将会导致自身和对方蒙受经济损失,声望和情谊也会遭受损害,兄弟俩同意通过我们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员再度与吴某交谈,得知吴某目前经济状况非常艰难,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项目部已经提议暂停施工东莞大朗律师,已经裁减了二十多名员工的薪资及相关费用,等待上级部门拨付工程款后再恢复工作,吴某本人也正打算休息一段时间,希望工程款能早日到账。依照当事人当前状况与具体情形,为防止彼此关系持续恶化,以便双方获取更大好处,调解人向相关方提供了恰当的指导,最后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看法:
鲁某和鲁甲准许吴某安排人员将四台搅拌设备搬离,同时同意将院落内部分物件转移出去,目的是防止搅拌设备因闲置产生经济损失。
2.吴某承诺一个月左右付清3万元租赁费,租赁协议正常履行。
目前,由租赁引发的所有合同争议在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介入下圆满解决,保障了关键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区域内的商业环境营造了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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