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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晨读前猝死家属申请理赔遭拒,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3万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小学教师周某在手持课本准备开始晨读时突然离世,学校曾向某保险公司为教职工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周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被拒绝,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需向周某的家人支付63万元赔偿金。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早晨6:30,长垣市某小学五年级五班班主任周某在早操活动结束后前往办公室取用课本,准备开始晨读活动期间突然失去意识,倒地不起,事故发生后,学校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村医在接到通知后大约4分钟内抵达学校,并迅速展开急救措施,长垣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6:39调度救护车,7:08抵达现场,医护人员到达时发现患者周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随即宣布临床死亡东莞大朗律师,经过约40分钟的全力抢救大朗镇律师,最终未能挽救患者生命。
河南省一家医疗机构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中记录死亡原因,系因心脏病变引发恶性心跳紊乱,导致呼吸及心跳突然中止。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乡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件表明,周某同志遭遇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条款,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现将其认定为视同工伤。2025年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情况说明》,表明预计九月工伤保险福利能够完成发放。
长垣市一所小学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保障期限从2024年9月1日开始,到2025年8月31日结束。保险合同第四项规定:若保险有效期内,受保单位工作人员因特定情形引发身体损伤,按照国家法规本应由受保方担负的财务补偿,承保方将依照契约条款,在保单注明的赔付额度上限内实施补偿:于办公时段及额外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受保单位事务遭遇突发状况或罹患职业相关病症……死亡补偿金额为元;诉讼开支为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事故时间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判定周某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该事故完全满足保险理赔的基本要求。周某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因处理学校工作而去世,长垣市某小学理应承担无责赔偿的义务,而且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并不要求被保险的学校存在过失,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不过本案中的第三方长垣市某小学,没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由其直接支付给受害者的家属保险金,因此周某的家属有权直接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法院对保险与工伤赔偿问题作出认定,涉及商业保险方面,投保人一旦投保,只要出现合同规定的风险事件,并且没有出现免除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赔付义务。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由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体现国家承担对职工的保障责任,同时也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保障范围,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障并行存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就取消商业保险的使用。总的来说,这两种保险在本质上完全不同,而且那家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两种保险不能同时获得赔偿,因此法院没有接受那家公司关于不能同时获得赔偿的说法,那家公司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给周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元。
周某的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法律开支三万元,法院对此请求表示认可。九月二日,法庭裁定,某保险公司需补偿周某的亲属款项,并承担法律开支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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