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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法关于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解释(2015)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审议批准,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5〕9号文发布,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正式执行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必要调整,并依据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实践情况,特就相关条款的执行细节作出如下说明:
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必须予以受理,确保诉讼参与者的各项诉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受理个人依照法律程序发起的案件,审判机关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条款,必定受理递交的诉状材料。若能明确认定符合受理标准,应立即完成登记并予以立案;若当场无法判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应在收到诉状材料后的七天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七天内仍无法得出结论,应先进行立案处理。
如果诉状文件或材料存在不足,审判机构必须一次性完整说明当事人需要修正的部分、补充的文件以及规定的时间。若在规定时间内修正完毕且符合起诉要求,则应予以受理登记。倘若当事人拒绝修正,或者修正后依然不符合起诉标准,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指的“有明确的诉讼要求”,具体是指:当事人提出了具体的请求事项,并且这些请求事项是清晰而确定的,能够明确界定当事人的诉求范围,同时这些诉求应当是合法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求,不得包含任何模糊不清或者无法实现的成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和审理。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当事人未依照法规,由合法代表或指定代表实施诉讼活动的情况;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法院在审阅案卷、展开调查以及询问相关人士后,若觉得无需开庭审判,便能够直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若要就行政机关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提起诉讼,须在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实施。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涵盖了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及次要领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亲自参加诉讼,有权再聘请一到两位诉讼代理人协助。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未作变更”,涵盖复议机关拒绝复议申请或复议诉求的情况,不过若因复议申请不具备受理资格而被拒绝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复议机关修正了初始的行政决定”,意味着复议机关调整了原行政决定的最终处理方式。
第七条 如果复议机构确认维持了初始的行政措施,那么实施该措施的原部门以及复议机构就都成为被告方。如果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机关提出诉讼,法院应通知原告需要补充另一个机关为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补充,法院则应将另一个机关指定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如果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那么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根据原行政行为机关来判定。
第九条 如果复议机关选择保持原先的行政决定,法院在判断原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时候,也会同时判断复议过程是否合法。
原行政行为实施机关与复议机关需共同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证,其中一个机关可单独完成质证义务。复议机关则需对复议流程的合法性质证。
第十条 法院在判定原行政行为时,需同步审理复议决定,并给出匹配的裁决结果。
司法机构裁定取消既有行政举措和复议裁决后,有权责令实施该行政举措的政府部门再次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机构裁定要求初始行政单位执行法定任务或提供相应补偿时,必须一并裁定取消复议决议。
如果原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复议决定违背了法定程序,那么就应该判决确认复议决定是不合法的,并且同时判决不认可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先的行政决定被取消、被判定不合法或者没有效力,导致当事人蒙受损失,那么实施该决定的政府部门需要负责补偿;如果复议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那么负责复议的机关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福祉或者管理事务需要,于法律规定的职权之内,同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后签订的,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与责任事项的契约,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目中所述的行政合同。
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针对以下行政契约提起法律诉讼时,审判机关必须依照法规予以受理,具体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若行政机关未能依法执行或未依约定完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时效遵循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若对行政机关自行更改或终止协议等行为提出诉讼大朗镇律师,则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关于起诉时限的条款。
提起针对行政协议的法律诉讼,确定审判机关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中的条款。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得当执行、依约执行协议或单方面调整、终止协议的合宪性时,除了参照行政法律准则,亦能援引不违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性条款的民事法律准则。
第十五条 原告提出被告未依规执行、未按约定执行合同或单方面更改、终止合同的主张,若该主张成立,审判机关可依据原告诉求裁定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继续执行合同,同时阐明具体执行方式;若被告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实际作用,则判令被告实施必要的补救行为;若原告因此遭受损害,应判令被告承担赔偿。
如果原告要求终止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没有效力,其理由确实成立的话,法庭应裁定终止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依照合同法等关联法规进行相应处置。
如果被告出于公共福祉考量或法律规定缘由,自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导致原告蒙受损害,法庭应判令被告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规定执行或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而提起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应该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来收取;如果行政机关单独改变或者终止协议等行为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则按照行政案件的标准来计算。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想要一并进行审理行政法第六十一条提到的相关民事纠纷,需要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申请;如果存在合理的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申请。
出现这些状况时,审判机构须裁定不许可合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同时通知相关方有权借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当司法机构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合并解决关联民事纠纷时,该民事纠纷需另行立案,并且由相同的审判单元负责审理。
处理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给出的决定时,如果同时审查民事纠纷本身,那么就无需另外设立案件档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经由调解手段对自身民事权利义务做出的安排东莞大朗律师,并非用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需独立审理。若当事人仅对行政判决或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未上诉的判决在期满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应将全部案件材料完整移交二审法院,由专门的行政法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若发现已生效且未被上诉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的途径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想请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提到的文件,需在审理刚开始前申请,如果理由充分,也可以在庭审调查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若存在违法情形,司法机构不予采纳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参考,同时在判决说理部分进行说明。作出最终裁决的司法机构需向该规范性文件的诞生单位提交纠正意见,同时有权将副本发送给制定单位对应的同级政府机构或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原告所提要求被告执行法定任务的事由确实成立,倘若被告违反规定拒绝执行,或者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拖延不予回应,那么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条款,裁定被告在指定时限内依照法律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职责;如果事情还需被告进一步调查或者作出判断,则应当判决被告就原告的请求重新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责任的理由确实成立,被告依法本应承担给付责任却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且缺乏合理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给付任务。
当事人若需就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审理,须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若存在特定情形,则应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该情形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该请求。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该案的人员存在贪赃枉法、偏袒一方、违法裁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特定情形时,相关方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或要求其发出指导性意见,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判机关依照上诉或者检察机构的意见形成最终判决、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请求再次审理,审判机关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如果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的时限还没有结束,那么就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里关于起诉时限的条款来处理。
2015年5月1日为止没有审结的案件,审理时限按照原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执行。依照原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的程序环节,依然保持原状。
针对2015年5月1日以前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若提出申诉,或者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程序方面的规则应遵循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以前最高法院公布的各类说明,若与本说明内容相左,应遵照本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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