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陕西浩公律所民商事研究院:杨某与刘某股份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剖析

时间:2025-10-09 18: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陕西浩公大朗镇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基本案情

杨某过去是上海那家叫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的股东,这家公司专门做环境工程。2008年1月18日,刘某和杨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杨某同意把环境工程公司33%的股份以326万元出售给刘某,并且杨某保证,从股权转让手续办妥开始,杨某本人以及他管理或有关联的公司不会制造和销售刘某个人或其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及其相关产品,也不会制造和销售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更不会损害刘某个人及其公司的权益,要是杨某不遵守这个保证,就要赔偿刘某200万元(这个条款叫做竞业禁止条款)。

2008年1月30日到3月3日,刘某分四次把钱给了杨某,总共是326万元。2008年1月31日,刘某和杨某去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变更股权登记。2008年2月24日,公司登记机关同意了变更登记的要求。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杨某通过追加资本参股途径,转变为上海那家渡水净化企业(简称为水净化公司)的持股达八成的成员。2009年10月到11月这几个月里,一家水处理企业接连赢得两个项目,分别是山东临沭县某污水处理的设备购置招标,简称为临沭县项目,还有山东阳信县某污水厂的工程建设招标,简称为阳信县项目,使用的都是纤维材料过滤装置。另外,一家环境工程公司在这两个项目的中标公告里,都排在第二位。

刘某主张:他与杨某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上明确规定了无竞争期限为永久性的无竞争条款,现在杨某在股份过户之后违背了约定,以水净化企业的身份制造和售卖纤维束过滤相关商品。杨某与水净化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形成违背约定,严重侵害了刘某的权利,因此刘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杨某和水净化公司从此不能制造和售卖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其相关商品,也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刘某及其公司利益的行动;杨某和水净化公司需共同赔偿刘某两百万元。

杨某和水净化公司一同回应,不认同刘某的诉讼要求。原因如下:首先,杨某和水净化公司从未生产或经营过刘某的任何技术或产品,因此不存在损害刘某权益的情况。其次,《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附带的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期限,杨某并非必须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第三,水净化企业并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签约方,该企业与刘某之间没有契约联系,不须担负违背承诺的后果。第四,依据《股份转让协议》设定的违背约定补偿金数额过大,恳请审判机构加以修正。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中确定关键问题在于:杨某有无违背《股份转让协议书》所定不竞争条款;杨某需否支付刘某违约补偿,若需支付,补偿金额是否该修正;水净化公司是否须承担违约后果。

1.杨某确已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竞业禁止条款的说明,杨某在规定的禁止期限内,需要承担不得制造和销售刘某个人及其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及相关产品,不得制造和销售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相关产品,同时也不得做出损害刘某个人及其公司权益的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表述、协议宗旨以及诚信守约精神,可以这样阐释相关内容:由于《股份转让协议书》交易的对象是环境工程公司的股份,所以文本中提及的“公司”必须明确指向环境工程公司,因此,“不得制造和销售刘某个人及其经营实体的专利技术及其相关商品”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允许制造和销售刘某与环境工程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那一刻已经持有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该条款明确指出,不得制造和销售纤维条过滤类技术及其相关制品,同时要确保不损害刘某个人及其公司权益,这既是对本条款内容的详细说明,也是对相关责任的重申。总而言之,杨某需要遵守的保密责任包括,首先,不能制造或销售刘某和环境工程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已经持有的专利项目及其相关商品,其次,也不得制造或销售普遍的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其相关商品。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杨某从股权转让交易成功时起就必须遵守不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股权转让交易成功的时间点,以刘某和杨某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为准。缘由如下:首先,从契约宗旨来看,刘某与杨某缔结《股份转让协议书》旨在让渡股份,股份让渡条款为契约核心内容,非竞争禁止条款则为次要内容。股份让渡条款中刘某的付款责任与杨某的股权交付责任,均属于《股份转让协议书》里双方须承担的主要履行义务,形成对价关系。杨某在竞业禁止条款中承担的义务,属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规定的从属责任,此责任并非与刘某的付款要求形成对等交换,而是作为出让股权责任的一部分存在,因此杨某的股权让渡责任与其附带的不竞争责任需要同时履行。杨某愿意承担不竞争责任,是刘某与他签署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关键前提,目的是通过约束杨某的工作权利及其管理的企业商业竞争能力,来维护刘某和环境工程公司的商业机密与竞争优势,自从杨某转让股份给刘某后,环境工程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就面临泄露风险,因此杨某从转让股份那天起,就必须履行不竞争责任。从约束的性质分析,竞业禁止责任属于消极责任,只要杨某不主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项责任即可视为完成。假如杨某主动从事同业竞争,刘某与环境工程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就会永久受损,双方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依据就会完全失效,并且无法挽回,因此杨某从转让股份开始,就必须遵守不从事同业竞争的规定。再次,根据实际执行状况,在刘某已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费用后,杨某主动协助刘某于2008年1月31日向企业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股份变更手续,由此可见,刘某所付出的股权转让费用,已经足够确保杨某获得其大部分合同权益,杨某愿意以实际操作的方式从那个时间点起承担其合同责任。最终,在确切日期上,刘某和杨某于2008年1月31日向负责登记的机构提交了更改股权的申请,到了同年2月24日东莞大朗律师,该机构正式批准了这项变更。刘某和杨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当天,也就是双方就变更登记达成共识并开始执行的时候,这个股权变更在刘某和杨某之间就可以看作已经实现,虽然在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前,这个变更还不能对外产生约束力,就是没法对抗不知情的其他人,但在刘某和杨某之间已经能够产生内部约束力,杨某应该从2008年1月31日开始执行不从事同类业务的规定。经过综合分析,刘某和杨某在2008年1月31日向相关机构提交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这一举动标志着股权转让的流程已经结束,相关条件达成,因此杨某从当天起需要开始执行2008年1月18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规定的不再从事竞争业务的承诺。

根据竞业限制要求的时间长短分析,针对刘先生和环境工程公司于股份转让合同签署前已有的专利项目与相关产品,杨先生需永久停止制造和销售活动,至于通用的纤维条过滤装置及其配套产品,杨先生必须遵守的竞业限制期限最多持续二十四个月。这个案例里,刘某和杨某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竞业限制部分没有写明杨某应该履行竞业禁止责任到什么时候结束。开审的时候,双方都同意,签《股份转让协议书》的时候,他们心里想的是竞业限制要一直持续到永远。杨某被禁止制造和销售刘某与环境工程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前已持有的专利技术及产品,因为刘某和环境工程公司有权处置自身的专利技术及产品,这种禁止行为属于刘某和环境工程公司行使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对杨某权利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商定这项竞业限制义务为永久性质,不违背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杨某有义务不从事制造和销售通用的纤维束过滤类产品和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保密责任的人员若去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相同业务的竞争对手单位工作,或自行创办制造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生意,其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两年。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本案涉及杨某与刘某,两人曾同为环境工程公司股东,身份对等,但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后,杨某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其劳动权利因此受限,终身期限更会损害其基本生存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科技创新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两年条款,应参照适用本案情况。不仅如此,根据杨某需要遵守的不竞争责任的类型判断,《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关于不竞争的规定属于单方面不收费的合同内容,刘某没有为杨某的不竞争责任付出任何补偿,所以也不应该对杨某要求过于严格的谨慎程度,对不竞争期限进行约束确实很有必要。根据上述分析,杨某需要遵守的保密期限具体如下:杨某从2008年1月31日开始,不能制造和销售刘某和环境工程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时已经持有的专利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杨某从2008年1月31日持续到2010年1月30日,期间也不得制造和销售通用的纤维束过滤类技术及其相关产品。

杨某需要补偿刘某违约金,不过补偿金额要重新核定

杨某的作为已经违背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里规定的不得兼职的限制,因此他需要承担相匹配的违背承诺的后果,杨某就必须依照《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关于不得兼职的条款,给刘某一些补偿金。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说法,如果约定的补偿金比实际损失高得不合理,那么有关方面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补偿金的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如果一方认为约定的赔偿金数额不合理并请求调整,司法机构需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考虑合同履行状况、相关方的责任大小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等要素,依照公平理念和诚信精神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相应决定。依照相关司法说明,若违约金数额远超实际损失,当事人便有权申请调整,杨某需证明违约金设定过高,刘某则需证实其合理性,双方均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本案里,刘某和杨某都没拿出足够且确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根据手头上的证据,全面权衡已经查明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进步程度,按照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准则,在双方事先商定的200万违约金这个数额上做了调整,最终决定把违约金定在150万。

3.水净化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一旦合同依照法律程序成立,便会对合同涉及的各方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作用。水净化公司不是《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签约方,刘某和水净化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关系只及于签约方的原则,《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有关不得从事竞争业务的条款仅能限制杨某,不能限制水净化公司,所以水净化公司不必遵守不得从事竞争业务的规定,也不必承担违反约定应负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杨某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支付给刘某违约金150万元,同时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加前提,不过有些行为天生就不适合设置前提。带有生效前提的法律行为,在前提实现的那一刻开始起作用。而带有失效前提的法律行为,在前提实现的那一刻终止效力。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诉讼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或相关程序结束时,诉讼时效周期将重新开始计算:第一,权利方向责任方主张执行权利;第二,责任方表示愿意履行责任;第三,权利方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第四,与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若满足以下情形则属有效:首先,实施者需拥有相匹配的民事活动资格;其次,其意愿表达必须发自内心;再者,行为内容不可触碰法律条文中的刚性条款,同时也不得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相悖。

第五百零九条 双方必须依照事先商定的条款完全实现各自的承诺。合同执行时需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依照契约的类别、宗旨以及行业惯例来处理告知、支持、保守秘密等事务。签约各方在履行协议期间,要注意节约物资,防止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当事人能够事先商定,在发生违约行为时,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固定金额作为违约补偿,或者商定依照违约所生损失的具体方法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约定的补偿金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司法或仲裁部门会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使其增加。倘若约定的补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司法或仲裁部门也会应请求进行合理调整,使其减少。当事人若未能按时完成约定事项,需支付违约补偿,但补偿支付完毕后,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三)《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属于禁止竞业的人员类别。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活动区域和时间长度大朗镇律师,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离职之后,这些人若去往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必须遵守的竞业限制时长,不能超过两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内容,向债务人的关联方发起代位权案件时,审判权归属于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除非法律另有指定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形。债务人或关联方不能以双方曾有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为由,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法院将不会采纳这种异议。

当事人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实际损失,申请调整该金额时,法院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载的损失标准,同时考量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性质、合同履行状况、责任归属大小、履行环境等要素,依照公平及诚信理念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裁决。约定的补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害的百分之三十的,司法机构通常能够判定为超出合理范围。故意违背约定的当事人若要求降低补偿金额,司法机构一般不会批准。

三、大朗镇律师说法

股权转让合同里可以规定转让方的保密责任,不过,在拟定保密相关条款时,要留意几个方面:首先,在确定保密期限时,必须全面考虑行业特性、市场环境以及转让方的实际状况,防止设定太长的期限,通常,司法机构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认为保密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其次,受让股权的人在拟定转让合同里的竞业限制部分时,要保证这部分条款合乎情理且能够执行。在划定竞业限制的业务领域时,应该尽量清晰、具体,防止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以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比如,要明确写出禁止从事的业务种类、产品界限等。第三,为了提升条款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性,需要在合同里具体说明违反约定的后果,比如明确违约罚金的确定方法,以及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这样当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