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关于执行工作机制的规定:含流程管理、合议庭负责制及听证等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为了创建公平、标准、迅速、清廉的履行工作流程,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正当权利,保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能够被迅速且有效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事项的指引(试行)》等法规,参照本院履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当事人或相关方提出请求时,审判机构会就特定事项组织听证会议。
第二章 执行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法院内部设有执行综合科和执行实施科两个部门,执行综合科主要负责裁决相关事务、异议审查工作以及综合协调事宜,执行实施科则负责执行实施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综合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
3、审查处理异议;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
承担前期任务,涵盖调整相关方,暂停或结束法律程序,运用资产履行债务,以及处理款项物资交接等事务。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
(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立案法庭对于申请执行、移交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案件进行审核,若符合受理标准,则办理立案手续的次日要把案件转到执行部门。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第十条 承办人接收到案件后,三天之内,需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人举证表》交给当事人,同时发放《限期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自接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需核对相关法律文件,根据需要查阅案件档案资料,同时组织案件涉及的两方进行沟通协商。
若察觉实施规范存在偏差或需判定不宜履行,应即刻递交审判组商议。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的条款,监督执行的责任由执行工作组承担。假如被要求履行的一方没有遵守和解的约定,应当立刻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特殊状况下,若无法按期做好执行准备工作,需执行实施组负责人批准,提前两天向庭长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五天。
第二节 执行实施
第十五条 如果义务人没按时尽责,或者双方没能谈妥,执行人要立刻制定基本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需要查明债务人获得的报酬、银行账户里的钱、可以买卖的凭证、房产、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借出的钱、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公司以及各种利润等所有财产,然后依照法律手段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若发生本规则第六条所述情形,处理人员须撰写文字性看法,待执行实施部门主管批准,两天之内需转交至综合裁决部门。
第十八条 如遇突发状况,若需立刻实施强制隔离,可在隔离执行后即刻向审判长、院长汇报,以便补办相关许可程序。
当事人或案外人若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述内容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人员须在收到该意见后的两天之内,向综合裁决部门递交书面看法,同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综合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实施执行环节的任务,通常要在受理案件后六十天之内办结。若遇到特殊状况必须推迟,需执行实施组主管批准,并提前十天向审判长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天。
第三节 执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行实施组提出的重大裁决请求,综合裁决组需在七天之内完成审议并作出决定,若情形紧急,则当天必须进行审议并给出裁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估价、公开竞拍或变卖处理,或者核查其财务情况,必须进行社会通告。通告的期限不能少于七天。
选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需从候选名单中商议,若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审判机关举行公开抽选程序来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院收到评估(审计、鉴定)报告后东莞大朗律师,五天内要把它交给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结论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裁判机构表达不同意见。司法裁判机构受理该异议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估(审计、鉴定)单位进行说明。如果异议得到认可大朗镇律师,则指令该单位进行修正。
相关单位不进行更正,或者当事人对更正内容有异议,审判组核查后确认确实有根据的,对于评定(核查、评定)的结论不予认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条款,再次聘请相关单位实施重新评定(核查、评定)。
第四节 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综合裁决组通常在收到相关意见后十天内作出决定,除非需要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八条 如果异议确实有效,必须马上纠正相关裁决或执行行为;如果异议站不住脚,审查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正式通知异议人结果。
第五章 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彼此之间签订了执行和解文书,达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设定的终结诉讼的标准。
案件办理期限为四个月,若遇特殊情形需继续推进,须在十日前向庭长申请延期,批准后可增加办理时间两个月。
执行非诉讼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遇到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时,或者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案件已持续超过六个月,应提前十天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批准后可增加三个月执行期限,若仍需延长,则需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经上级批准将案件审理时间继续延长后,办案人员需立刻向立案部门登记备案,确保信息同步。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案件审理过程会暂停,等导致暂停的缘由消失后,时间继续累积计算: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因发生执行争议正在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暂缓执行的;
(四)中止的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办理完毕案件后需填写终结记录表,同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中心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案件了结后三十日内完成卷宗的整理与入库工作。
法院执行案件
第三十五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负责统计。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院执行局(庭)长组织、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范围
受案范围播报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其身份可以是确定的权利人,或者是其继承人,亦或是权利承受者;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文件中包含应予支付的款项,执行的目标和需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十分清晰,各自的身份和具体数额都已确定,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申请执行文书需要详细列明请求执行缘由、具体执行内容、执行目标金额,同时要说明申请人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分布情况。
申请人撰写执行申请书遇到阻碍时,能够以口头形式提出请求。法院接待岗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口述申请需记录在案,并请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留下签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身份文件,个人申请时须出示身份证件,法人申请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其他组织申请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文件。
若由后继人或权益继受者请求实施执行,需递交确立继承或权益承继的官方文书。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请求实施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需要向审判机关递交具备仲裁约定的契约文本,或者仲裁的共识文书。
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需依据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支付申请执行的相关费用。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其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相关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向法院如实陈述自己的财产情况。
东莞大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