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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拿不到?从实际案例看保险理赔额度是否合理

时间:2025-12-07 16: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大朗律师获悉

工伤五年多未得赔偿,症结在哪?

甘肃高台:检察监督帮助当事人拿到工伤赔偿款

做事的时候,余某的左眼被木板给弄伤了,可在进行维权的这五年多时间里,到现在都没能寻觅到那个担负工伤赔偿责任之主体 。

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方面的工作,历经多次极为细致且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助力余某拿到赔偿款项。

在2019年11月的一日 ,当时寒风正猛烈 。于甘肃省张掖市一座作为商住两用综合性能存在的建筑工程所作的工地之处 ,余某在从事干活的行为期间 ,其左眼被木板致使遭受到了伤害的情况 。纵然能够做到及时进入医院去开展治疗的举措,但他左眼的眼球出现破裂、萎缩的状况从而导致失明 ,其劳动能力遭受到严重的损害打击 。使得余某不曾意识到在意料之外的是 ,自身所涉及的关于工伤认定的事情,随着复杂的工程分包所产生的关系 ,历经多次波折变化进而陷入来到长达五年多的时间跨度里的维权如同拉锯作战一般的艰难境地 。

一次工伤,曲折维权路

事故发生过后,余某朝着人社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具备承建该项目资格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来承担工伤责任,然而山东某建筑公司却不承认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宣称已然把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某。余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却未得到支持。没办法之下,余某又再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向由张某某所成立的张掖市某劳务公司去主张劳动关系。可是张掖市某劳务公司提出,在余某受伤十天过后,张某某才登记注册了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历经四次诉讼,历经三年时光,余某依旧没能寻到肩负工伤责任的主体。在此进程当中,余某才探究明白,在2019年时,山东某建筑公司把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某,而张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人,余某自己乃是这层层转包情形下处于最末端干活的工人 。

因处于无奈状况下,余某依旧将希望寄托在了工伤认定这件事上。在2024年4月这个时间点,他朝着人社部门提出了申请,目的是要恢复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人社部门把工伤事实相关情况、山东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的一系列相关证据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清晰明确地指出,余某左眼受伤这个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同时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这样的行为,并且这家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余某并未因该结果而是放松一口气,山东某处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持有不服态度并付诸行动提起行政诉讼,在2024年7月期间,法院经过审理得出结论,人社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里有关违法分包的事实,和生效的民事判决里认定的事实并不一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也属不足”的状况,一审判决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要求人社部门再次进行认定 。

看着判决书,余某懵了:“我于工地上受了伤,却不晓得找谁来担负工伤赔偿责任,究竟该去向哪里讨要个说法呢?”他曾思量过以侵权为缘由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还自行做了伤残鉴定(七级伤残),然而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比工伤赔偿低,并且他也不清楚该怎么举证,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

人社部门处于极为为难的状况之中,生效的民事判决是无法被推翻的,若不存在新的事实以及证据,试问该如何进行重新认定呢?转瞬之间,上诉期已然过去,申请再审期同样已然过去。

2025年4月,人社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穿透迷雾纠错

甘肃省高台县检察院受理了监督申请,那个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此案件根本就未曾经历再审程序,这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具备的条件。再说,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才受到伤害的,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已经历经工伤认定、诉讼这些过程了,可其合法权益却始终未曾得到有效的保障,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别的途径能够解决呢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有规定,要是确有必要去进行监督的话,那就应当依照职权来实施监督。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觉得,当前这个案子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其基本事实是明晰的,要是再去走上一回工伤认定或者民事诉讼的程序,很容易造成程序空转的情况,进而给当事人增添讼累。经过一番研究,高台县检察院认定这个案子具备监督的必要性,于是决定依照职权开展监督。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朝着人社部门、山东地域的某建筑公司以及余某,详尽地去了解状况,梳理清楚余某还有山东某建筑公司和这一案件存在关联的全部民事、行政以及工伤认定、工伤仲裁的案件,并且朝着人社部门、仲裁委以及法院去调取查阅关涉的案件卷宗,认真细致地审查涉及案件的事实以及分包的情形。在这之后,这个检察院举办了案件座谈会,请通报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和法院负责承办的人员、行政审判分管的院领导一起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诸般问题予以分析东莞大朗律师,所提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可。这个检察院也举办了听证会大朗镇律师,对案件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地去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 。

高台县检察院经开展细致调查后认为,余某受伤状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这一点各方不存在实质方面的争议。山东某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某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领域中的法定禁止性规定,尽管张某某在事后注册了公司并且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然而在分包行为发生当时、余某受伤的时候其并不具备资质,违法分包这一事实清晰明晰。

承办检察官觉得,山东某家建筑公司递送 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把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虽说在“本院认为部份”表述 “张掖市某劳务 公司从山东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是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是一样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张掖市某劳务公司工程款 结算纠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成立呢,不过这属于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民事效力的追认,跟劳动争议案法律关系不一样,相关事实并不具备关联性。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有误。

高台县检察院在检索工伤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之际发现,案涉工程出现过一起工亡案件;在那起案件当中,法院明确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并且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一家公司,同一施工项目,近乎相同的案情,可是法院居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这种情况显失公平。”承办检察官讲道,。

实质性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高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觉得,山东某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某,这违背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规定,理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于余某受伤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人社部门认定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精准。今年6月26日,该院针对该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因伤残达到七级程度,历经五年有余的诉讼过程。余某左眼失明之后,右眼受到了影响,其视力正处于迅速下降的态势,由此致使其劳动能力受到限制。承办检察官告知记者,余某已经年过五旬,在离婚之后,每个月还需要承担孩子共计2000元的日常生活费用。

对于检察监督而言,绝对不可以只是停留在所谓的“一纸建议”这个层面之上,单把那个检察建议发出来了,仅仅只是完成了法定监督职责当中的一项活动而已,而余某最为急切需要达成的事情,是把赔偿给拿到手,要彻彻底底地终结掉这场纠缠不清的纠纷案件,承办该项事务的检察官,积极主动地去和法院取得联系,共同协作开展行政争议方面实质性能够化解问题的相关工作。

“要是没办法达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状况,那么相关案件就会再度进入到诉讼的程序当中。”承办的检察人员多次借由电话联系以及面对面作沟通这般的方式,朝着山东的某一家建筑公司来阐明检察机关所审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指明是因其没有尽到仔细审慎审查的义务从而造成违法分包这种情况,余某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及时的保障。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伤残鉴定方面向余某去进行情况了解,把鉴定意见书加以调取,倾听其实际存在的诉求;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见以及涉案企业、余某意见向人社部门予以通报,对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该程序和规定展开了解,促使人社部门参与到相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当中;另外依据余某所提供的伤残鉴定资料,结合其工作情形,对赔偿费用数额区间作出估算 。

起初,山东某建筑公司觉得余某所提赔偿款数额过高,致使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邀法院行政诉讼资深法官、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承办人一同化解行政争议,向山东某建筑公司说明,企业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需担审查不严法律责任,工伤认定事实及依据,企业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结合工伤发生时间,说明工伤赔偿数额确定依据及标准 ,。

在历经多次,极为细致且极具耐心的,那种针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道理叙述的行为后,于9月15日,山东的某一家建筑公司,和余某达成了一份赔偿方面的协议,该公司会同意给余某支付20万元的赔偿金额。因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被发现已经得到了实质性的化解,所以法院作出了不再针对行政案件进行更深入审查,也就是再审审查的决定。

在10月10日,余某收到了来自山东某建筑公司转账的20万元,一起历经五年多时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以及全力推动之下,最终获得了圆满解决。(南茂林 金瑞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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