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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相关规定咋执行?福建森林防火条例里说清了,一共8条必看

时间:2025-12-07 16:3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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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要达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以及扑救森林火灾的目的,以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程度,并将森林资源予以保护,进而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再结合本省实际状况,从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这样的方针,预防为主,科学施救,把人当做根本,积极去消灭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力度,推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构建并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大朗镇律师,把森林防火工作东莞大朗律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畴之中。

第五条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组织、协调以及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置于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处,承担日常相关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地处于县级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之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掌控着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事宜,以及管理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依照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在县级上头的地方人民政府那里,应当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归进本行政区域里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且要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此来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森林的经营者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林子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方面的责任,林木的经营者同样如此做法,林地的经营者同样也得在既定相应范围内明确责任情况,对于进行承包或者租赁模式的呢,应当把森林防火工作当作是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必要条款组成部分,当作是租赁合同必须含有的必要条款内容 。

第八条

采取方式预防森林火灾,对森林防火设施予以保护,将森林火情进行报告,这属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付义务范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会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里,有着显著优异表现的单位亦或是个人,予以表扬以及奖励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当中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去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给省人民政府进行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的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去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火规划,报给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组织开展实施行为,并报给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要知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得加强针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呀,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来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呢,之后报给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还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哦。

从事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需依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从而安排组织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于新造林地而言,要依照相应标准结合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都应当依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来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且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涵盖这些方面内容,有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 。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要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要确定联防区域,得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且还要加强监督检查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那种机制,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参与进来 。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拥有存在森林防火任务的包括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在内的森林公园,还有森林、林木、林地等经营面积达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都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进而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

要有护林员配备给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保障护林员诸如工资、补助等着遇上供服务,应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该省森林防火的时期是每年的9月15日开始,一直到次年的4月30日结束。在县级以上的各地方政府,能够依据当地实际存在的状况,颁布公告去提前或者延迟所在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时期,并且要向省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备。

县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以内森林资源的分布状况,以及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去划定森林防火的区域,设立相应的标志,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布。

每逢森林防火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得按照相关规定,去动员与组织林区里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让他们展开一系列防火宣传活动,并且强化那种巡山护林的行为。同时还要查禁野外出现的、违反规定的用火情况,以此来防止森林火灾的出现 。

第十六条

森林处于防火期的时候,在森林防火区域禁止进行野外用火行为。要是因为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这种情况,或者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形确实需要进行野外用火的,那应当经过县级政府的批准,县级政府能够委托它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去办理。

第十七条

经依照法律获得批准从而进行野外用火的情况,应当是在被批准的那个特定时间以及特定地点来用火,并且还需要符合以下这些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在处于高温、干旱、大风状况下的这类高森林火险天气时,包括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这些节日时段,还有春耕备耕、秋收冬种这些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哪里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去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同时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必要的情形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这段时期之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把控火源,查禁一切野外用火,认真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消除森林火灾所潜藏的隐患。 ,。

第十九条

針對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軍事設施以及革命紀念地,有的縣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夠劃定常年禁火區域,施行用火管控。

常年有禁火要求的区域当设置禁火标识,不准许带着火源、火种以及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可以毁坏,或者擅自拆除,又或者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都不可以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都不可以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加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同样要加强监管,以此来防止他们进入林区着火用作火的根源,或者玩弄火这种行为器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借此普及森林防火知识,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包括公路、电力等关系紧密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针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负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用以规范森林防火期以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行为,还要加大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力度,同时警示、着重提醒村民注意用火所涉及的安全问题 。

广播应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电视亦须作此宣传,报刊同样要做,且政府网站也得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要播发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还要刊登此类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要把森林防火以及避险知识教育归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范畴,以此提升中小 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

经营管理森林公园啦,还有自然保护区呀,风景名胜区呢,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诸多地方的单位呀,都应当去设置专门的森林防火宣传牌,还要设置警示牌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呢。导游以及讲解员哟,应当针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并且还得提醒啦。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森林防火值班的相关制度,设置森林火警的专线电话之为,并且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此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平日里森林火情状况的监测事项,以及进行预警之为。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森林火情的报告之后,就应当去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需依照有关规定当即开启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则应依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去组织力量展开扑救 。

地方人民政府中县级以及高于县级的不同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还有各种具有相关性的单位,应当遵循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中给出的规条,依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出的统一指挥指令,去落实把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有关工作做好这件事 。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森林火灾情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负责机构应当马上向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负责机构进行报告哦,然后呢,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负责机构要依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负责机构去报告呀,接下来还要把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以及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呢: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森林公园的范围内,那些森林火灾,是在自然保护区周边起的,而且还处于风景名胜区附近,距离重要军事设施不远,同时离革命纪念地也很近,是在周围五公里以内所发生的 。

(七)那种会对铁路通行造成危及的森林火灾,那种会对高速公路通行造成危及的森林火灾,以及那种会对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及的森林火灾 。

(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七条

当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当中,是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的;而在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情况下,是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的。

第二十八条

当森林火灾被扑灭之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火灾扑救队伍,针对火灾现场开展全面检查,清理掉余火,指定专门的人员去看守,之后需经过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这样才能够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被扑灭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并且肇事者、事故责任以及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展开调查以及评估工作,之后向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份调查报告,去确定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随后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一般以及较大规模的森林火灾,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着手进行组织调查的;而要是发生了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还有在较大森林火灾里出现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这种状况的,则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组织调查工作。对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调查呢,是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予以组织的,或者是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去指定调查部门,在此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期间,出现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情况的人员,要是已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里,或者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会依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去给予补偿;要是未被纳入,无法得到补偿的费用,会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要是确实没有能力负担,就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里,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情况这类人员产生的抚恤费用,若对于属于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是由其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来支付的;要是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而言,其产生的抚恤费用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来得到补偿的;除开上述所说的这些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其抚恤费用是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的;而要是确实没有能力去负担的,那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被认定为属于见义勇为范畴的,依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加以执行;若出现死亡情形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标准与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那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向上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涵盖误工补贴,还有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其具体标准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来制定的,并且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实施。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在森林后,火灾肇事者要在当年或者次年负责去采取更新造林的措施,从而恢复那处被火烧掉痕迹一带的森林植被,如果火灾肇事者去世了,或者没办法查清楚是谁,又或者确实没有能力去进行更新造林的,那么就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来采取更新造林的措施,以此恢复相关区域的森林植被,要是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自己担当不起更新造林这项任务的,最后就由发生火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更新造林的措施,进而恢复火烧痕迹区域地上的森林植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应当依据规划具体要求,有计划地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地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之内的森林面积对森林防火经费予以安排,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涵盖:

(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

(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地厅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予以扶持,使其开展森林防火的学术探究,推广出众的科学技术,提升科学灭火的水平。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负责科技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优先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同时,也要把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到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之中。

第三十六条

县级的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扑火队伍的建设,要去建立专业属性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的人民政府呢,应当建立专业的,或者说群众性质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以及国有林业采育场,还有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去建立或者是专业、又或者是群众性质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 者,可以依照根据需要去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要配备扑火装备,需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培训,还要进行演练,对于这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

第三十七条

在县、乡级人民政府当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针对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于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也该如此。并且,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所涉及的保险费用,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来予以补助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啦,要引导那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去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哟。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执行预防森林火灾任务,同时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专用车辆的购置税,以及该专用车辆的车辆通行费,还有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依照国家以及本省发布的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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