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父诉请撤销对儿赠与 法院审理驳回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系父子关系,均系该县某部门工作人员。罗某1997年退休,在单位实施住房改革时,其居住的住房权属归自己所有。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被告且进行公证,被告也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后来反悔,欲要回房屋,以在签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请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将房屋赠与罗某某,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时,原告对其赠予对象、赠与物品、赠予后果等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对赠与合同依法进行公证。因此,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